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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总条件
平台:厦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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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时间: 2026年03月28日
# 厦门航空运输总条件版本演变分析报告 ## 1. 总体评估 本次从 **2025年12月31日 04:11** 到 **2026年03月28日 01:01** 的更新,属于一次**重大修订与结构性重构**。其核心变化并非简单的条款微调,而是将原先独立并行的《国内运输总条件》与《国际运输总条件》两套文件,**合并、整合并重写**为一部统一的《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这不仅是文件形式的统一,更涉及条款的整合、逻辑的重组、定义的统一以及部分实质性规则的修改,对旅客的权利义务、厦航的责任界定以及规则的清晰度均有显著影响。 ## 2. 详细变更点分析 1. **【文件结构与适用范围重构】** * **变更类型**: **新增**与**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本为两套独立文件(1.1国内、1.2国际),分别规定各自的适用范围。新版本合并为单一文件,并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统一规定。新版本明确了本条件适用于所有“公共航空运输”,并通过定义条款(第十三条)区分“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后续条款再根据运输性质(国内/国际)做差异化规定。 * **潜在影响**: 极大提升了规则的系统性和清晰度。旅客只需查阅一份文件,再根据自身行程(国内/国际)对应具体条款,避免了在兩份文件中交叉查找的困惑。这也体现了厦航运营管理的一体化。 2. **【代码共享航班责任划分的明确与限缩】**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本(国内1.1.3.3,国际1.2.3.3)规定,代码共享航班中,实际承运人的差异条款“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厦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新版本**第二条2.3**增加了一个重要限制:“**除本条件第三条‘客票销售’、第八条‘客票变更’、第九条‘客票退票’外**”,实际承运人的差异条款才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 * **潜在影响**: 这意味着,对于代码共享航班,关于客票销售、变更、退票的核心消费者权益条款,将**优先且强制适用厦航本条件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更严格的限制性条款可能不再适用。这加强了对购买厦航代码共享航班旅客在票务服务方面的保护,责任划分更清晰。 3. **【客票有效期计算规则的简化与变更】**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本(国内1.1.5.2,国际1.2.5.2)规定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新版本**第三条3.1.2**进行了重大简化与重新定义:a) 客票部分使用时,有效期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起一年;b)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有效期自**购票次日零时**起一年;若换开新票,则自**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一年。 * **潜在影响**: 计算规则更加清晰、统一和易于操作,避免了“旅行开始之日”可能产生的歧义。但需注意,新规则将有效期起算点统一为“次日零时”,而非旧版的“旅行开始或填开之日”,这对计算精确有效期有影响。 4. **【乘机过程行为规范与电子设备使用规定的细化】** * **变更类型**: **修改**与**新增**。 * **变更内容**: * **中止行程**:新版本**第四条4.1.6**将旧版(国内1.1.11.1.6,国际1.2.11.1.6)“关舱门滑出后除不可抗力及急病外不允许中止行程”,修改为“关舱门后,如果机长评估旅客个人原因中止行程可能导致航班延误……机长有权拒绝”。**赋予了机长更大的裁量权以维护整体运营秩序**。 *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新版本**第四条4.7.4**的规定远比旧版(国内1.1.14.3,国际1.2.14.3)详细和严格。明确禁止在飞行全程使用移动电源为设备充电,并**禁止在滑行、起飞、下降、着陆阶段使用大型PED(如笔记本电脑)和连接配件(如耳机)**。 * **潜在影响**: 强化了航班正点率和飞行安全的管控,对旅客在机上的行为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旅客需更严格遵守电子设备使用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机组干预。 5. **【不适宜乘机健康状况标准的更新与扩充】**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新版本**第五条5.1.15**对旧版(国内1.1.8.2.14,国际1.2.8.2.16)中“不适宜航空旅行”的医学状况清单进行了大量更新。例如,增加了对特定手术后乘机时间的新限制(如腹腔镜术后4天、胃镜/结肠镜术后24小时),细化了心血管疾病(如明确了心衰、肺栓塞、起搏器植入后的限制期),调整了产妇限制期为“产后不满10天”(旧版为7天)。 * **潜在影响**: 健康标准更具体、更符合现代医学实践,减少了模糊地带。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多处于恢复期的旅客可能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或暂缓旅行,旅客需更仔细地评估自身健康状况。 6. **【行李运输规则的整合与部分调整】**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将国内、国际行李规则整合至**第六条**,并做区分规定。**显著变化**包括:新版本**6.6.1**明确小动物运输“仅限厦航国内直达航班(不含经停航班)”,而旧版国内条件(1.1.12.5.1)仅规定“仅限特殊包机航班”,国际条件(1.2.12.5)则“不接受活体小动物作为行李运输”。**统一并收紧了小动物运输政策**。 * **潜在影响**: 携带宠物乘机的条件变得极为严格,基本仅限于国内直达航班,且需提前申请并符合所有规定,国际航班及国内经停航班均不允许。有此类需求的旅客需提前确认,规划备选方案。 7. **【损害赔偿责任条款的整合与法律适用明晰化】** * **变更类型**: **修改**与**重组**。 * **变更内容**: 将旧版分散的“损失责任”条款整合为**第十一条“损害赔偿责任”**。结构更清晰,**11.1.1**开宗明义地指出责任受中国法律、国际公约及本条件约束,并明确“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件的规定”。同时,**11.3.7**明确了国际航班行李赔偿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1519特别提款权限额,比旧版表述更直接。 * **潜在影响**: 法律适用层级和赔偿标准更加明确,减少了争议空间。强调了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优先性,本条件作为补充,提升了条款的合规性和严肃性。 8. **【退票办理时限与退款时效的明确】**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本**第九条9.3**增加了一项重要承诺:厦航将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及所需材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旧版本仅规定了提出退票申请的期限,未明确退款处理时限。 * **潜在影响**: 对旅客而言是一项积极的权益保障,明确了资金回流的预期时间,提升了服务标准的透明度。 ## 3. 结论 本次版本更新的核心是从 **“分立”走向“统一”**,通过结构重构实现了规则的体系化与清晰化。在实质性变更上,呈现出 **“强化运营安全与秩序管控”**(如机上行为、健康标准、电子设备使用)与 **“优化及明确消费者核心权益保障”**(如代码共享票务规则、退款时限)并行的特点。总体而言,新版本在提升规则严谨性和操作性的同时,对旅客的合规要求更为具体,但在关键的服务环节也做出了更明确的承诺。 --- *分析由 DeepSeek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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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输总条件 1 运输总条件
2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2 厦航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3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3 第一条 总则
4 1.1.1 总则
5 4
6 1.1.1.1 概述 5 1.1 概述
7 6
8 为明确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关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7 为明确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9 8
10 1.1.1.2 依据文件 9 1.2 制定依据
11 10
12  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13 12
14 1.1.1.3 适用法律 13 1.3 法律的适用
15 14
16 本条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与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不一致而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5 本条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与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不一致而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7 16
18 1.1.1.4补充规则 17 1.4 补充规则
19 18
20 本条件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厦航可能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并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单独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件内容不一致的,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19 本条件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厦航可能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并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单独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件内容不一致的,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21 20
22 1.1.1.5 语言版本 21 1.5 语言版本
23 22
24 本条件使用中文编写,并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当中文版本与其他语言版本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23 本条件使用中文编写,并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当中文版本与其他语言版本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25 1.1.2 定义 2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6 25
27 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26 2.1一般规定
28 27
29 1.1.2.1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航空运输。 28 2.1.1 除第2.1.2条、第2.2条、第2.3条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公共航空运输。
30 29
31 1.1.2.2 “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 30 2.1.2 本条件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当免费运输和优惠票价的客票使用条件与本条件不一致时,该客票使用条件优先于本条件
32 31
33 1.1.2.3 “厦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厦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公布生效的规定,包括当期有效的适用运价、客票使用条件、行李运输规定、特殊旅客运输、超售处置规定 32 2.1.3 如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销售客票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厦航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厦航不承担责任,请旅客了解该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34 33
35 1.1.2.4 “航空公司代码”指经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注册,专为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34 2.2 包机运输
36 35
37 1.1.2.5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6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约定适用的范围
38 37
39 1.1.2.6 “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票证结算代码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38 2.3 代码共享
40 39
41 1.1.2.7 “销售承运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承运人。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可能不是实际承运人。 40 本条件也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置挂厦航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可能与本条件存在差异。除本条件第三条“客票销售”、第八条“客票变更”、第九条“客票退票”外,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厦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厦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厦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42 41
43 1.1.2.8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承运人。 42 a) 乘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乘机登记截止时间等;
44 43
45 1.1.2.9 “厦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 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44 b)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规定;
46 45
47 1.1.2.10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为厦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46 c) 行李运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8 47
49 1.1.2.11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厦航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48 d) 超售处置规定;
50 49
51 1.1.2.12 “儿童”指在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50 e)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等;
52 51
53 1.1.2.13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未由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 52 f) 航班禁烟。
53 第三条 客票销售
54 54
55 1.1.2.14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4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55 3.1 基本原则
56 56
57 1.1.2.15 “满X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开始计算。 57 3.1.1 一般规定
58 58
59 1.1.2.16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59 3.1.1.1 厦航客票是厦航和客票上所列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厦航只向持有厦航或与厦航签有协议的承运人的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
60 60
61 1.1.2.17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及时刻飞行 61 3.1.1.2 旅客购买一本单程或联程客票,即与厦航订立一个单一运输合同。旅客购买多本客票,即与厦航订立多个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约定的厦航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适用于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不关联至其他运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件的规定,旅客购买一本联程客票或购买多本客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旅客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
62 62
63 1.1.2.18 “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63 3.1.1.3 客票为记名式,每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否则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64 64
65 1.1.2.19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65 3.1.1.4 客票不得转让
66 66
67 1.1.2.20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一致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7 3.1.1.5 如果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的客票票联不是未使用的有效客票状态,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68 68
69 1.1.2.21 “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 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除连续客票外,一个票号对应一本客票,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 69 3.1.1.6 在客票上,厦航的名称被缩写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代码“MF”。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时,票号的前三位为厦航票证结算代码“731”
70 70
71 1.1.2.22 “联程客票”指列有联程航班的客票。 71 3.1.2 客票有效期
72 72
73 1.1.2.23 “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缔约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73 3.1.2.1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74 74
75 1.1.2.24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75 3.1.2.2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76 76
77 1.1.2.25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77 a) 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78 78
79 1.1.2.26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承运人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乘机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79 b)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如旅客申请变更客票,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80 80
81 1.1.2.27 “旅客联”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并始终由旅客持有的部分 81 3.1.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除特别约定外,自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82 82
83 1.1.2.28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当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83 3.1.2.4 旅行有效期:某些优惠票价对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时间和/或最长停留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旅客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旅行
84 84
85 1.1.2.2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并购票时,向旅客提供的专用付款、报销凭证。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旅客应妥善保管,以便办理退票手续时使用。 85 3.1.3 客票使用 
86 86
87 1.1.2.30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87 3.1.3.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 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88 88
89 1.1.2.31 “普通票价”指在运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商务、经济舱各物理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89 3.1.3.2 每张客票票联应按照其所列明的定座舱位、乘机日期及航班,在定妥座位后由航班实际承运人接受运输
90 90
91 1.1.2.32 “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91 3.1.3.3 客票的使用顺序
92 92
93 1.1.2.33 “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93 a) 旅客所支付的票价与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顺序有关。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跳段使用,否则厦航有权不予接受承运
94 94
95 1.1.2.34 “客票变更”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95 b) 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客票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一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的第一航段
96 96
97 1.1.2.35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97 c) 若旅客未按规定的顺序使用客票,未使用的乘机联不得再使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办理退票时,需根据原客票的退票规则,扣除实际旅行航段所构成的新航程的适用票价,收取相应的费用(包含退票费和误机费),余额退还旅客。未发生航段的税费一并退还
98 98
99 1.1.2.36 “签转”指对实际承运人的变更。 99 3.1.3.4 不定期客票
100 100
101 1.1.2.37 “变更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定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时刻、日期、舱位、有效期等的变更收费 101 a)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购票时根据自身需求和运价规则,允许整张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状态为未定妥状态。根据航线运价规则,该客票的承运人、航班号、日期、定座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买时均可为未定妥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102 102
103 1.1.2.38 “退票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103 b)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厦航的适用票价、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申请定座。此类客票在客票使用条件和运输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实际承运前,首次免费确认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项可以免收变更费,但需补收定妥座位时新航程与原不定期客票的票价差额
104 104
105 1.1.2.39 “票价差额”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105 c) 确认之后再次变更或确认未定妥事项时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内容的改变,均须按照客票使用条件的要求重新计算全航程票价并收取因此带来的票价差额和相应的变更费用
106 106
107 1.1.2.40 “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107 3.1.3.5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厦航,厦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后续联程航班定座且不需另行通知
108 108
109 1.1.2.41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09 3.2 票价和税、费
110 110
111 1.1.2.42 “厦航原因”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111 3.2.1 旅客购票时所适用的票价和税费,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出票后,如票价调整,已全额支付的票款不作变动。如因旅客原因需要变更运输中的任何内容,包括乘机日期、航班等,将可能补收票价及税费
112 112
113 1.1.2.43 “非厦航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 113 3.2.2 票价
114 114
115 1.1.2.44 “计划出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115 a)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附加税、费
116 116
117 1.1.2.45 “计划到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117 b) 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确定路线
118 118
119 1.1.2.46 “航班出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包含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延后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19 c) 购买普通票价及优惠票价的旅客,适用该票价规定的使用条件。某些优惠票价可能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进行购买
120 120
121 1.1.2.47 “航班到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21 3.2.3 国内客票的特种票价
122 122
123 1.1.2.48 “航班提前”指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况 123 3.2.3.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可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国内客票的伤残特种票
124 124
125 1.1.2.49 “航班取消”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125 3.2.3.2 儿童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国内客票的儿童票,提供独立座位。厦航可视航班情况提供儿童座位数
126 126
127 1.1.2.50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27 3.2.3.3 婴儿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国内客票的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128 128
129 1.1.2.51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实际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129 3.2.3.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国内客票特种票价之外的其他优惠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相应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
130 130
131 1.1.2.52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1 3.2.4 税、费
132 132
133 1.1.2.53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3 3.2.4.1 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经批准的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
134 134
135 1.1.2.54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5 3.2.4.2 旅客购买机票时,厦航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税、费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对航空旅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常有变动,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后征收
136 136
137 1.1.2.55 “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7 3.2.4.3 燃油附加费、航空保险附加费及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由承运人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及权威机构相关规定或政策发布并收取
138 138
139 1.1.2.56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139 3.2.5 报销凭证
140 140
141 1.1.2.57 “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141 3.2.5.1 旅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并购票时,将按规定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报销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报销凭证的一种
142 142
143 1.1.2.58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43 3.2.5.2 厦航可开具的报销凭证为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适用国内客票,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适用国际客票,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各种报销凭证之间不可重复开具。每张电子客票仅提供一张报销凭证,不含退票、选座、超额行李等附加服务
144 144
145 1.1.2.59 “超额行李票”指由厦航填开的,收取超额行李费的凭证 145 3.2.5.3 旅客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向原购票地要求开具发票。纸质行程单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26日内开具;电子行程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日内开具
146 146
147 1.1.2.60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147 3.2.5.4 已打印的纸质行程单遗失,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客票退票时须回收已打印的纸质行程单方可办理,请旅客妥善保管
148 148
149 1.1.2.61 “损失”指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损失或其它损坏。 149 3.2.6 票款付款方式
150 150
151 1.1.2.62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151 3.2.6.1 旅客应使用厦航可接受的货币和付款方式支付票款及费用。除厦航与旅客另有约定外,票款一律现付
152 152
153 1.1.2.63“免费运输”指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153 3.2.6.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照厦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厦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154 1.1.3 适用范围
155 154
156 1.1.3.1 一般规定 155 3.2.6.3 如果厦航无法可靠地确认付款有效,或厦航告知乘客需要其他辅助付款信息,厦航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其他付款信息,并且/或者当机票不是由旅客本人支付时,厦航可以在出票后的任何时间(包括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旅行前或开始旅行之后)要求付款人到场。如果乘客无法可靠地证明付款是否有效和/或提供厦航要求的其他信息,厦航保留要求其他付款方式的权利。如果旅客未能满足上述厦航要求,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157 156
158 1.1.3.1.1 除1.1.3.2、1.1.3.3、1.1.3.4条中另有规定或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157 3.3 定座和购票
159 158
160 1.1.3.1.2 除免费运输和运价、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免费运输和运价、合同、票证的特殊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159 3.3.1 旅客可向厦航直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售票处,厦航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客户服务热线95557等)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进行咨询、定座和购票
161 160
162 1.1.3.1.3 如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销售客票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厦航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厦航不承担责任,请旅客了解该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161 3.3.2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认可后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如果旅客未在厦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旅客的定座要求及票价将无法保留
163 162
164 1.1.3.2 包机运输 163 3.3.3 厦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165 164
166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165 3.3.4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厦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167
168 1.1.3.3 代码共享
169
170 本条件也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置挂厦航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可能与本条件存在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厦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厦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厦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由实际承运人负责,厦航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71
172 a) 乘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乘机登记截止时间等;
173
174 b)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规定;
175
176 c) 行李运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177
178 d) 超售处置规定、团体旅客规定等;
179 166
180 e)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等; 167 3.3.5 旅客没有按厦航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厦航,厦航有权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181 168
182 f) 航班禁烟 169 3.3.6 对于不宜乘机的旅客,厦航有权不予售票并拒绝承运。限制运输的旅客须在满足一定要求下,并经厦航及其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定座及购票
183 170
184 1.1.3.4 法律的优先适用 171 3.3.7 对于恶意占座或虚假购票的旅客,厦航有权视情况限制其定座及购票。
185 172
186 如本条件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173 3.3.8 个人信息
187 1.1.4 航班提前、延误、取消及备降
188 174
189 1.1.4.1 一般规定 175 3.3.8.1 旅客定座及购票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一致,同时提供准确的有效联系方式。如旅客拒绝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190 176
191 1.1.4.1.1 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厦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厦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厦航对航班时刻或机型的承诺 177 3.3.8.2 旅客向厦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厦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厦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厦航将采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旅客可以向厦航了解相关的隐私政策,但隐私政策不是本条件的一部分
192 178
193 1.1.4.1.2 在客票售出后,厦航可以根据其合理判断或经营所需变更航班时刻或机型,厦航将根据旅客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 179 3.3.8.3 旅客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负责,厦航没有审查的义务
194 180
195 1.1.4.1.3 厦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厦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对于因旅客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损失扩大,厦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81 3.3.9 信息告知
196 182
197 1.1.4.2 航班不正常服务 183 3.3.9.1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将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旅客须阅读并确认同意后,方可购票。否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198 184
199 1.1.4.2.1 客票服务 185 3.3.9.2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将提示旅客阅读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并告知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旅客购票视作已阅读并同意这些信息。
200 186
201 1.1.4.2.1.1 计划出港时间延后大于15分钟,航班出港延误、航班取消、航班提前、备降,或因联程航班中前序航班到港延误导致后续联程航班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的情况下,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根据本条件1.1.9.2条或1.1.10.6条,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如果旅客接受了厦航安排的替代航班或已办理过客票非自愿变更,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的,按照本条件1.1.9.1条或1.1.10.7条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187 3.3.9.3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销售客票时,将提示旅客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及目的地国(或地区)的出入境相关规定。厦航雇员、销售代理人或厦航的代表就旅客出入境相关规定的解释仅作为参考,厦航对此不承担责任
202 188
203 1.1.4.2.1.2 除另有规定外,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定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按照本条件1.1.9.1条或1.1.10.7条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的,其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189 3.3.10 机上座位安排
204 190
205 1.1.4.2.2 信息服务 191 3.3.10.1 厦航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厦航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者安保的需要,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就座之后。
206 192
207 厦航航班若出港延误、航班提前、取消或者发生备降,厦航将按规定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193 3.3.10.2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厦航指定安排,且在应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详细阅读应急出口相关须知,并具备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能力。
194 第四条 乘机
208 195
209 1.1.4.2.3 餐食及住宿服务 196 4.1 一般规定
210 197
211 1.1.4.2.3.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198 4.1.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旅客须预留充足的时间并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如购买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厦航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将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12 199
213 1.1.4.2.3.2 由于非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200 4.1.2 旅客办妥乘机登记手续后, 厦航或者其授权地面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214
215 1.1.4.2.3.3 航班发生备降或经停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时,厦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216
217 1.1.4.2.3.4 1.1.4.2.3条中所含“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或者因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的情况,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飞行计划变更或中止的情形。
218
219 1.1.4.2.4 航班不正常证明
220
221 厦航将按规定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证明。该书面证明不作为厦航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赔偿的依据。
222
223 1.1.4.2.5 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
224
225 1.1.4.2.5.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到港延误,厦航将根据实际的到港延误时间向当班成行的旅客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
226
227 a) 延误时间在4小时(含)以上8小时以内,每名旅客按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228
229 b) 延误时间在8小时(含)以上,每名旅客按不超过4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230
231 c) 厦航将与旅客协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免票为旅客提供补偿。
232
233 1.1.4.2.5.2 1.1.4.2.5条中所含“延误”是指航班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到港时间的情形。
234
235 1.1.4.2.5.3 厦航将根据1.1.4.2条提供航班延误、取消及备降后的服务,除此之外厦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若航班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厦航将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提供服务。
236 1.1.5 客票
237
238 1.1.5.1 一般规定
239
240 1.1.5.1.1 厦航客票是厦航和客票上所列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厦航只向持有厦航或与厦航签有协议的承运人的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
241
242 1.1.5.1.2 旅客购买多本客票,即与厦航订立多个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旅客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即与厦航订立一个单一运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件的规定,购买多本客票或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约定的厦航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适用于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不牵连至其他运输合同。旅客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
243
244 1.1.5.1.3 客票为记名式,每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否则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245
246 1.1.5.1.4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厦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厦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247
248 1.1.5.1.5 客票上的旅客姓名应与旅客提供的身份信息相符,否则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249
250 1.1.5.1.6 如果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的客票票联不是未使用的有效客票状态,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251
252 1.1.5.1.7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如果购买的优惠客票对旅行日期有特殊规定的,必须在该适用运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客票列明的全部航程。
253
254 1.1.5.1.8 国内航空运输必须使用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国内客票后方能使用。
255
256 1.1.5.1.9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257
258 1.1.5.1.10 纸质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凭证无效,票款不退。
259
260 1.1.5.1.11 在客票上,厦航的名称被缩写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代码“MF”。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时,票号的前三位为厦航票证结算代码“731”。
261
262 1.1.5.2 客票有效期
263
264 1.1.5.2.1 除客票、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或不定期的客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65
266 1.1.5.2.2 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则整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不论以后是否改变航程或换开客票,原有效期不变。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客票换开后,换开后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换开后的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或不定期客票自客票换开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
267
268 1.1.5.2.3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269
270 1.1.5.2.4 旅行有效期
271
272 某些优惠票价对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时间和/或最长停留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旅客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旅行。
273
274 1.1.5.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275
276 1.1.5.3.1 由于厦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277
278 a) 厦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79
280 b) 厦航取消的航班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281
282 c) 厦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283 201
284 d) 厦航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联程航班衔接错失; 202 4.1.3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285 203
286 e) 厦航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204 4.1.4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厦航的乘机登记柜台或登机口,或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因旅客旅行证件、证明、文件不符合乘机要求,或未能出示厦航认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准备,厦航为避免航班延误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因上述原因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287 205
288 f) 厦航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206 4.1.5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289 207
290 1.1.5.3.2 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厦航在该旅客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208 4.1.6 在关舱门后,旅客因个人原因提出中止行程,如果机长评估该行为可能导致航班延误或进一步延误,影响机上其他旅客利益时,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发急病或威胁到生命的情况外,机长有权拒绝旅客中止行程的要求。旅客因此扰乱机上秩序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91 209
292 1.1.5.4 发票 210 4.2 旅行手续
293 211
294 1.1.5.4.1 厦航可开具的发票为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每张电子客票仅开具一张发票,不含退票、选座、超额行李等附加服务 212 4.2.1 旅客须自行查阅并遵守起飞地、到达地、过境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以及厦航的规定。厦航对其代理人或雇员向旅客提供的与获取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条件有关的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其他方式的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厦航对旅客因未能获取上述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条件、规定或指示而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295 213
296 1.1.5.4.2 旅客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向原购票地要求开具发票。电子行程单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日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日内开具 214 4.2.2 旅客应出示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条件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文件,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并在必要时允许厦航记录相关文件内的信息。对未遵守上述规定或条件,或证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证件副本的旅客,厦航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297 215
298 1.1.5.4.3 如需退票,应提供已开具的纸质发票方可办理。旅客应妥善保管 216 4.2.3 厦航遵照政府的命令将被拒绝过境或入境的旅客运回至出发地点或其它地点时,旅客必须支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厦航可用旅客已支付的用于尚未使用航段的任何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抵付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运送旅客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点的费用、境外监管费用等,厦航将不予退还
299 217
300 1.1.5.4.4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开具的纸质发票遗失,不再补开具 218 4.2.4 如旅客未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或未出具所要求的文件,导致厦航支付罚金或负担任何费用,旅客应按厦航的要求偿还厦航已付的全部罚金、抵押金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厦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抵付上述费用;上述资金不足以偿还厦航已支出费用的部分,旅客应予以赔偿,厦航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01 219
302 1.1.5.5 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220 4.2.5 海关和其他政府官员检查旅客的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旅客未遵守该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303 221
304 1.1.5.5.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 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222 4.2.6 旅客必须遵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厦航的安全检查
305 223
306 1.1.5.5.2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跳段使用,否则厦航有权不予接受承运。若运价对乘机联使用顺序有特别规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须按顺序依次使用),则必须遵守。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对于未使用的乘机联,在客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办理,可以按未使用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224 4.3 误机
307 225
308 1.1.5.5.3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联系厦航,并遵守相关运价规定及客票使用条件限制。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尽早与厦航联系,厦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226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误机,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误机,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309 227
310 1.1.5.5.4 如果旅客未经厦航同意而改变运输,厦航将按照旅客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票价差额,且客票未使用的票联将不能再使用,也不得退票。 228 4.4 漏乘
311 229
312 1.1.5.5.5 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某些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230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漏乘,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漏乘,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313 231
314 1.1.5.5.6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232 4.5 错乘
315 233
316 1.1.5.5.7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购票时根据自身需求和运价规则,允许整张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状态为未定妥状态。根据航线运价规则,该客票的承运人、航班号、日期、定座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买时均可为未定妥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234 4.5.1 由于旅客原因错乘,厦航将安排错乘旅客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厦航、或河北航空、或江西航空航班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317 235
318 1.1.5.5.8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承运人、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 236 4.5.2 由于厦航原因旅客错乘,厦航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319 237
320 1.1.5.5.9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厦航的适用票价、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申请定座。此类客票在客票使用条件和运输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实际承运前,首次免费确认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项可以免去变更费用(即变更手续费),只需补收定妥座位时新航程与原不定期客票的票价差额。 238 4.6 联程航班衔接
321 239
322 1.1.5.5.10 确认之后再次变更或确认未定妥事项时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内容的改变,均须按照客票使用条件的要求重新计算全航程票价并收取因此带来的票价差额和相应的变更费用 240 在联程航班运输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联程航班衔接错失,或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当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时,厦航将为旅客作出适当安排,尽力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323 241
324 1.1.5.5.11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厦航,厦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后续联程航班定座。 242 4.7 乘机过程中的行为
325 1.1.6 票价和税费
326 243
327 1.1.6.1 票价 244 4.7.1 一般规定
328 245
329 1.1.6.1.1 客票价只适用于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附加税、费 246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当理由反对的行为,厦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 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起诉
330 247
331 1.1.6.1.2 适用客票价是旅客购票时所适用的有效运价,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如果由于旅客原因变更运输内容,将可能影响应支付的票价。 248 4.7.2 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的处置
332 249
333 1.1.6.1.3 使用普通票价及优惠票价的旅客,应符合该票价规定的使用条件。某些以优惠票价销售的客票,可能适用特殊的退改政策,包括退票仅能退还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变更等。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进行购买。 250 4.7.2.1 非法干扰类行为,是指对民航系统实施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调动多方各类资源开展处置的行为。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334 251
335 1.1.6.2 特种票价 252 a) 在机场、航空器内实施的暴力袭击行为,例如:刀斧砍杀、驾车冲闯、爆炸、纵火、劫持人质、打砸、故意伤害、冲击驾驶舱等;
336 253
337 1.1.6.2.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可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伤残特种票。 254 b) 使机场、航空器受到潜在威胁的行为,例如:非法入侵机场控制区、放置疑似危险物品、散布威胁信息等;
338 255
339 1.1.6.2.2 儿童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独立座位。厦航可视航班情况提供儿童座位数 256 c) 严重扰乱机场、航空器内秩序,致使航空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例如:强闯占登机口、霸占机坪、强占航空器等
340 257
341 1.1.6.2.3 婴儿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258 4.7.2.2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342 259
343 1.1.6.2.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1.1.6.2.1、1.1.6.2.2及1.1.6.2.3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优惠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相应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 260 a) 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344 261
345 1.1.6.3 税、费(不论其性质) 262 b)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346 263
347 1.1.6.3.1 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经批准的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 264 c) 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348 265
349 1.1.6.3.2 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保险附加费及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由承运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并收取。按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票的不占座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儿童按成人收费标准的50%收取燃油附加费。厦航国内航线暂不收取航空保险附加费。 266 d) 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350 267
351 1.1.6.4 票款付款方式 268 e) 吸烟(含电子烟)、使用火种的;
352 269
353 1.1.6.4.1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厦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270 f) 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354 271
355 1.1.6.4.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照厦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厦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272 g) 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356 273
357 1.1.6.4.3 客票的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十位;厦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 274 h)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358 1.1.7 定座和购票
359 275
360 1.1.7.1 一般规定 276 i) 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其他行为。
361 277
362 1.1.7.1.1 旅客可在厦航直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售票处,厦航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客户服务热线95557等)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进行咨询、定座和购票。 278 4.7.2.3 处置办法
363 279
364 1.1.7.1.2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认可后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280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在民用机场或航空器上发生的旅客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厦航将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并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或可能由厦航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365 281
366 1.1.7.1.3 按照厦航规定,某些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282 4.7.3 为维护良好乘机秩序、确保飞行安全及保护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厦航的工作人员、雇员或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同意,请勿拍摄其相关照片或视频
367 283
368 1.1.7.1.4 厦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284 4.7.4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369 285
370 1.1.7.1.5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厦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286 4.7.4.1 一般规定
371 287
372 1.1.7.1.6旅客没有按厦航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厦航,厦航有权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288 4.7.4.1.1 厦航航班飞行中允许使用满足要求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373 289
374 1.1.7.1.7 对于不宜乘机的旅客,厦航有权不予售票并拒绝承运。限制运输的旅客须在满足一定要求下,并经厦航及其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定座及购票 290 4.7.4.1.2 除地面滑行阶段外,飞行中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必须关闭。具有飞行模式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以使用WIFI和蓝牙功能,但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
375 291
376 1.1.7.1.8 对于恶意占座或虚假购票的旅客,厦航有权视情况限制其定座及购票 292 4.7.4.1.3 乘机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源(如充电宝)和具备给其他设备提供动力的设备(如具有移动电源功能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为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充电
377 293
378 1.1.7.2 购票时限 294 4.7.4.1.4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或机长必须执行低能见运行程序和启动紧急撤离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有权要求其关闭便携式电子设备。拒不执行机组指令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将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79 295
380     如果旅客未在厦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厦航有权取消其定座。 296 4.7.4.2 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限制
381 297
382 1.1.7.3 个人资料 298 4.7.4.2.1 除地面滑行阶段外,运行的飞机上不允许使用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如仅具备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的设备,移动电话功能的手表等;
383 299
384 1.1.7.3.1 旅客向厦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厦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厦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 300 4.7.4.2.2全程禁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385 301
386 1.1.7.3.2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并提供准确的有效联系方式。 302 a) 对讲机;
387 303
388 1.1.7.3.3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包含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304 b) 遥控设备(如遥控玩具及其它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389 305
390 1.1.7.3.4 旅客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负责,厦航没有审查的义务。 306 4.7.4.2.3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391 307
392 1.1.7.3.5 如旅客拒绝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308 a) 便携式录音机;
393 309
394 1.1.7.4 信息告知 310 b) 助听器;
395 311
396 1.1.7.4.1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将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旅客须阅读并确认同意后,方可购票。否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312 c) 心脏起搏器;
397 313
398 1.1.7.4.2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将提示旅客阅读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并告知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旅客购票后,视作已阅读并同意这些信息。 314 d) 电动剃须刀;
399 315
400 1.1.7.5 机上座位安排 316 e) 事先经由厦航允许,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
401 317
402 1.1.7.5.1厦航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厦航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物理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318 4.7.4.2.4 大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笔记本电脑)仅限在巡航阶段使用,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阶段禁止使用并安全存放;
403 319
404 1.1.7.5.2 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厦航指定安排,且在应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详细阅读应急出口相关须知,并具备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能力。 320 4.7.4.2.5 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指可以单手持有的PED,如:电子书、移动电话等)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后可在飞行全程使用,但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阶段,不允许连接配件(如耳机、充电线等);
405 1.1.8 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406 321
407 1.1.8.1 限制运输 322 4.7.4.2.6 非托运行李、行李架中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应关闭电源。
408 323
409 1.1.8.1.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申请摇篮婴儿的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旅客、孕妇、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购票及乘机。 324 4.7.4.3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
410 325
411 1.1.8.1.2 厦航仅承运开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未满2周岁的婴儿。成年旅客可怀抱婴儿乘机,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旅客需自行携带的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儿童限制装置。每位成人可携带的婴儿和儿童数量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婴儿仅限1个 326 a) 在客舱中严禁放置在行李架内,须放置在旅客可目视监控位置,如前排座椅后方的口袋内或前排座椅下方(需防滑固定)
412 327
413 1.1.8.1.3 厦航仅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伴儿童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328 b) 乘机期间,不得使用机上电源为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也不得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除移动电源、充电宝外的其他备用电池,在飞机滑行、起飞和下降和着陆等阶段,不得使用其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
414 329
415 1.1.8.1.4 婴儿及除1.1.8.1.3以外的儿童乘机时,必须有所定舱位等级一致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陪护能力的成人同机陪同。 330 4.7.5 航班禁烟
416 331
417 1.1.8.1.5 厦航可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无人陪青少年(自选付费服务)。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青少年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青少年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332 厦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含电子烟)
418 333
419 1.1.8.1.6 厦航可承运担架旅客,必须有所定物理舱位等级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陪护能力的人员同机陪同。 334 4.7.6 酒精饮料限制
420 335
421 1.1.8.1.7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应持有厦航认可的医疗证明,经厦航同意后,方可购票及乘机,医疗证明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出具。对于“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医疗证明”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有医生签字和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前72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 336 除厦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422 337
423 a)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338 4.7.7 安全带/肩带 
424 339
425 b) 旅客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包括1.1.8.2.14条中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 340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和肩带(如有)。婴儿可以由成年人怀抱或使用婴儿安全带。
341 第五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426 342
427 1.1.8.1.8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343 5.1 拒绝运输
428 344
429 1.1.8.2 拒绝运输 345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或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任何旅客及其行李:
430 346
431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347 5.1.1 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432 348
433 1.1.8.2.1 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349 5.1.2 旅客不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厦航的规定
434 350
435 1.1.8.2.2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厦航的规定 351 5.1.3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或由于续程航班没有订妥,可能在中途被遣返
436 352
437 1.1.8.2.3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353 5.1.4 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
438 354
439 1.1.8.2.4 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 355 5.1.5 旅客可能在过境国(或地区)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旅客不按厦航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440 356
441 1.1.8.2.5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357 5.1.6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442 358
443 1.1.8.2.6 旅客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厦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359 5.1.7 旅客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厦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444 360
445 1.1.8.2.7 旅客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或适合该名残障旅客的唯一座位是紧急出口座位。 361 5.1.8 旅客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或适合该名残障旅客的唯一座位是紧急出口座位。
446 362
447 1.1.8.2.8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厦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363 5.1.9 属于因为天气或其它厦航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须采取的行动
448 364
449 1.1.8.2.9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365 5.1.10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450 366
451 1.1.8.2.10 旅客出示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367 5.1.11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票上“旅客姓名”栏内指定的人
452 368
453 1.1.8.2.11 厦航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369 5.1.12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454 370
455 1.1.8.2.12 旅客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和数量超过厦航运行规范规定的允许量 371 5.1.13 厦航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456 372
457 1.1.8.2.13 醉酒状态旅客。 373 5.1.14 醉酒状态旅客。
458 374
459 1.1.8.2.14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除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提供适宜乘机证明外),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375 5.1.15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除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提供适宜乘机证明外),或可能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460 376
461 a) 心血管疾病 377 a) 心血管疾病
462 378
463 1) 高血压患者收缩压超过1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10毫米汞柱;低血压患者收缩压低于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头晕、心慌、恶心等不适症状; 379 1) 高血压伴有症状,血压超过或等于180/120mmHg;低血压患者收缩压低于90mmHg,同时伴有头晕、心慌、恶心等不适症状;
464 380
465 2) 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重度心脏衰竭、心肌炎 381 2) 稳定型心绞痛、缺血性心肌病CCSIV级
466 382
467 3) 6周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383 3) 心律失常有症状或频繁发作、近1个月内有晕厥等血流动力学异常病史、有心脏骤停病史 未植入ICD或左心室EF持续<35%,严重病理性心率过缓(静息心率<40bpm)
468 384
469 4) 严重的心脏瓣膜病伴有心慌、倦怠等 385 4) 急性心衰、心脏瓣膜病发生6周内;心肌梗死发生6周内或EF<40%,有心衰的体征和症状; 先天性心脏病NTHA-IV级
470 386
471 5) 航班起飞前2小时内出现胸闷、胸痛、心悸、腹痛、腰痛等不适。 387 5) 航班起飞前2小时内出现胸闷、胸痛、心悸、腹痛、腰痛等不适。
472 388
389 6) ICD植入术后3天内且无疼痛;肺栓塞发病4天内;
390
391 7) 心脏起博器植入术后或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后或血管成形(PCI)术后2天内。
392
473 b) 脑部疾病 393 b) 脑部疾病
474 394
475 1) 脑血管意外主要包括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脑 395 1) 脑血管意外主要包括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脑动静脉瘘、海绵状血管瘤破裂出血)等病后不满14天;
476
477 动静脉瘘、海绵状血管瘤破裂出血)等病后不满14天;
478 396
479 2) 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 397 2) 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
480 398
481 3) 癫痫发作后24小时内。 399 3) 癫痫发作后24小时内,或近1个月内癫痫发作频繁且无法控制或既往乘机突发癫痫病史
482 400
483 c) 呼吸系统疾病 401 c) 呼吸系统疾病
484 402
485 1) 频繁发生的、严重的或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哮喘; 403 1) 频繁发生的、严重的或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哮喘;
486 404
487 2) 静息时有显著呼吸困难的呼吸系统疾病; 405 2) 静息时有显著呼吸困难的呼吸系统疾病;
488 406
489 3) 自发性气胸、血气胸、渗出性胸膜炎治愈后不足2周,或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 407 3) 闭合性气胸、创伤性气胸14天内和胸腔积液引流术或胸腔手术后14天内
490 408
491 d) 消化系统疾病 409 d) 消化系统疾病
492 410
493 1) 上消化道出血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后不足3周; 411 1) 上消化道出血处于出血活动期内;
412
413 2) 胰腺炎、肠梗阻、阑尾炎、胆囊炎急性发作期等急腹症;
414
415 3) 胃镜、结肠镜术后24小时以内。
416
417 e) 血液系统疾病
418
419 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420
421 f) 眼耳鼻喉疾病
494 422
495 2胰腺炎、肠梗阻、阑尾炎、胆囊炎急性发作期等急腹症。 423 1白内障、胬肉切除、角膜激光手术24小时以内;眼穿透性损伤的旅客术后不足7天;
496 424
497 e血液系统疾病: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425 2视网膜剥离气体未全部吸收(治疗时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
498 426
499 f眼科疾病 427 3耳源性眩晕急性发作期;
500 428
501 1白内障、胬肉切除、近视激光手术不足48小时 429 4鼻腔鼻窦术后7天内
502 430
503 2眼穿透性损伤的旅客术后不足7天 431 5中耳手术后10天内;
432
433 6) 角膜移植手术6天内;
504 434
505 3视网膜剥离气体未全部吸收(治疗时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 435 7青光眼眼压超过30mmHg
506 436
507 g) 骨科疾病 437 g) 骨科疾病
508 438
509 1) 未治理的骨折; 439 1) 未治理的骨折;
510 440
511 2)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 441 2)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
512 442
513 3) 骨折用非管型石膏固定不满24小时; 443 3) 骨折用非管型石膏固定24小时以内;
444
445 4) 脊柱手术后7天内;
514 446
515 4) 髋关节和脊椎受伤及医疗处置后,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且未有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447 5) 髋关节和脊椎受伤及医疗处置后,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 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且未有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516 448
517 h) 近期有手术病史(包括微创手术) 449 h) 近期有手术病史(包括微创手术)
518 450
519 1) 固定下颌术后7天内; 451 1) 固定下颌术后7天内;
520 452
521 2) 扁桃腺切除术后7天内或有明显咽痛等不适; 453 2) 扁桃腺切除术后7天内或有明显咽痛等不适;
522 454
523 3) 阑尾切除术后7天内; 455 3) 阑尾切除术后7天内;
524 456
525 4) 甲状腺切除术后7天内; 457 4) 甲状腺切除术后7天内;
526 458
527 5) 主要腹部脏器切除(胃切除、肝切除、肾切除)术后10天内或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459 5) 主要腹部脏器切除开放性手术术后10天内或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528 460
529 6) 心脏手术后不满3周(心脏射频消融术后不满3天)。 461 6) 心脏手术后不满3周(心脏射频消融术后不满3天)。
530 462
463 7) 腹腔镜手术术后4天内;
464
465 8) 室缺封堵术后7天内、房缺封堵术后2天内;
466
467 9) 颅脑手术后10天内。
468
531 i) 其他 469 i) 其他
532 470
533 1) 生产后不满7天的产妇; 471 1) 生产后不满10天的产妇;
534 472
535 2) 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473 2) 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536 474
537 3) 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475 3) 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538 476
539 4) 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它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477 4) 精神类旅客急性发病期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
540 478
541 5) 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479 5) 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542 480
543 6) 需要机上输血、输液的旅客; 481 6) 需要机上输血、输液及持续使用公司飞机上配备氧气的旅客;
544 482
545 7) 胸腔闭式引流(不包括气管插管、尿管、胃管、胆囊引流管等); 483 7) 胸腔闭式引流(不包括气管插管、尿管、胃管、胆囊引流管等);
546 484
547 8) 各种原因(包括各类肿瘤病人)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或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者; 485 8) 各种原因(包括各类肿瘤病人)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或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者;
548 486
549 9) 机场医生判定不适宜乘机人员; 487 9) 机场医生判定不适宜乘机人员;
550 488
551 10) 不能提供厦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489 10) 不能提供厦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552 490
553 1.1.8.2.15 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为。 491 5.1.16 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为。
554 492
555 1.1.8.3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493 5.2 限制运输(服务)
556 494
557 若旅客因本条件第1.1.8.2.1至1.1.8.2.7及1.1.8.2.9、1.1.8.2.12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厦航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厦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495 5.2.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申请摇篮婴儿的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旅客、孕妇、遣返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购票及乘机。
558 496
559 a) 属本条件第1.1.8.2.7条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97 5.2.2 厦航仅承运开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未满2周岁的婴儿。成年旅客可怀抱婴儿乘机,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旅客需自行携带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儿童限制装置。每位成人可携带的婴儿和儿童数量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婴儿仅限1个。
560 498
561 b) 属本条件第1.1.8.2.8条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税款和费用,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99 5.2.3 厦航仅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伴儿童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562 500
563 c) 属本条件第1.1.8.2.9、1.1.8.2.10条情形的旅客,厦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501 5.2.4 婴儿及儿童乘机时,必须有所定舱位等级一致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陪护能力的成人同机陪同。已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的除外。
564 502
565 d) 属本条件第1.1.8.2.14条情形的旅客被拒绝运输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503 5.2.5 厦航可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无人陪青少年(自选付费服务)。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青少年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青少年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566 504
567 e)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505 5.2.6 厦航可承运担架旅客,必须有所定舱位等级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陪护能力的人员同机陪同
568 506
569 1.1.8.4 旅客需要了解飞行过程中突发疾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航空公司因为救治旅客改航备降所产生的费用等。对于明知自身存在不适宜乘机的情形,却通过隐瞒、欺骗或误导等方式违反本条件约定、实现购票乘机的旅客,厦航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07 5.2.7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应持有厦航认可的医疗证明,经厦航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医疗证明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出具。对于“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医疗证明”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有医生签字和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前72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
570 1.1.9 客票变更
571 508
572 1.1.9.1 自愿变更 509 a)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573 510
574 1.1.9.1.1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对已定妥座位的客票进行改期、变更、签转。客票自愿变更收费、签转等规定,除运价另有规定外,按照当期有效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511 b) 怀孕28周(含)以上的中国大陆籍孕妇赴香港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及《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
575 512
576 1.1.9.1.2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航班日期或舱位等级(包括物理舱位和定座舱位),厦航及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客票使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积极办理。如变更引起票价提高,旅客须补交票款差额;如变更引起票价降低,须先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 513 c) 旅客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包括5.1.15条中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
577 514
578 1.1.9.1.3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签转,在旅客的客票无签转限制、且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厦航签有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的情况下,厦航可予以签转。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签转,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515 5.2.8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579 516
580 1.1.9.1.4 如无特别说明,使用儿童特种票价购买的儿童或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收取变更费用,使用婴儿特种票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变更费。 517 5.3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581 518
582 1.1.9.1.5 旅客购票后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改变航程或乘机人,原票均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根据新航程或新乘机人姓名重新购票。 519 a) 除另有规定外,若旅客因本条件第5.1.1至5.1.8条和第5.1.11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厦航应当及时出具;
583 520
584 1.1.9.1.6 变更费的费率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时间计算。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521 b) 属本条件第5.1.8条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585 522
586 1.1.9.1.7 电子客票出票后不允许变更旅客的身份信息。 523 c) 属本条件第5.1.10条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税款和费用,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587
588 1.1.9.1.8 厦航销售代理人未经厦航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
589
590 1.1.9.2 非自愿变更
591
592 1.1.9.2.1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后续联程航班需要变更客票。
593
594 1.1.9.2.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客票变更申请,应按本条件1.1.9.1条规定办理。
595
596 1.1.9.2.3 由于天气、流量控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非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597
598 a)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航班;
599
600 b)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601
602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603
604 1.1.9.2.4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605
606 a) 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航班;
607
608 b) 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609
610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和/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超额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611 1.1.10 退票
612
613 1.1.10.1 一般规定
614
615 1.1.10.1.1 由于厦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厦航客票,厦航应按规定办理退票。
616
617 1.1.10.1.2 旅客要求退票,客票票联状态必须为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状态栏展示为OPEN FOR USE),并提供付款凭据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票。
618
619 1.1.10.1.3 厦航出具的《航班不正常证明》仅作为填开证明时航班运行情况的说明,不作为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操作的凭证。非自愿变更、退票应通过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客户服务热线95557)确认航班不正常信息后,据以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手续。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的更改、取消定座或退票,应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620
621 1.1.10.1.4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主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622
623 1.1.10.1.5 退票费的费率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时间计算。
624
625 1.1.10.1.6 退票费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626
627 1.1.10.1.7 退款进位:涉及到计算退票手续费数额及需减去的票款数额时,须先进位后再进行下一步计算。
628
629 1.1.10.1.8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不论是否为厦航原因),旅客要求退票,不收取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630
631 1.1.10.2 退票受款人
632
633 1.1.10.2.1 厦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634
635 1.1.10.2.2 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36
637 1.1.10.2.3 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厦航可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638
639 1.1.10.2.4 如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付款人,应出示申请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旅客或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退款授权书。
640
641 1.1.10.2.5 厦航将按1.1.10.1条规定,将票款退给符合第1.1.10.2.1、1.1.10.2.2、1.1.10.2.3、1.1.10.2.4条规定的人,应视为正当退票。厦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642
643 1.1.10.3 退票期限
644
645 旅客要求退款,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在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完全未使用的客票换开后,旅客要求新客票退款,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换开后第一航段仍未使用的,从换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不予以退还。
646
647 1.1.10.4 退票地点及方式
648
649 1.1.10.4.1 通常情况下,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予以退还。
650
651 1.1.10.4.2 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旅行地、旅客提出退票要求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事件发生地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652
653 1.1.10.4.3 旅客自愿退票,可联系原购票地或厦航直销机构办理;特殊产品、优惠票价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规定的除外。
654
655 1.1.10.4.4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限在原购票地办理。
656 524
657 1.1.10.5 退款至借记卡或信用卡 525 d) 属本条件第5.1.5条、第5.1.11条和5.1.12条情形的旅客,厦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658
659 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被退还到原卡帐户。厦航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厦航提出退款索赔。
660
661 1.1.10.6 非自愿退票
662
663 1.1.10.6.1 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中止行程退票。
664
665 1.1.10.6.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退票申请,应按本条件1.1.10.7条规定办理。
666
667 1.1.10.6.3 非自愿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668
669 a)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含税、费),不收取退票费;
670
671 b) 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应从原实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及已使用的税、费,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航班在客票所列经停地或非客票所列经停地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按降落站至目的地所占原航程比例退还对应的原实付票价,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实付票款金额。
672
673 1.1.10.7 自愿退票
674
675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相应运价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676
677 1.1.10.8 下列情形免收退票费:
678
679 a) 使用成人普通票价10%优惠购买的不占座婴儿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680
681 b) 旅客因本人或同行人员受伤、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班或日期旅行,可凭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未使用航段免费退票。厦航对证明材料的类型及办理规则有具体要求,旅客应联系厦航了解,并根据规定办理;
682
683 c)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购买的伤残特种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使用厦航公布的其他普通、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退票按照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
684
685 1.1.10.9 拒绝退票的权利
686
687 除了非自愿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厦航拒绝退票:
688
689 a) 已超过退票期限,未提出退票申请;
690
691 b) 申请时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票证或凭证;
692 526
693 c) 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等于或高于全程票价时,剩余的乘机联,不能退款 527 e) 属本条件第5.1.9条、第5.1.15条情形的旅客被拒绝运输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694 528
695 d)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 529 f)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696 530
697 1.1.10.10 退回税、费 531 5.4 旅客需要了解飞行过程中突发疾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承运人因为救治旅客改航备降所产生的费用等。对于明知自身存在不适宜乘机的情形,却通过隐瞒、欺骗或误导等方式违反本条件约定、实现购票乘机的旅客,厦航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98 532 第六条 行李运输
699 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1.1.10.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700 1.1.11 乘机
701 533
702 1.1.11.1 一般规定 534 6.1 一般规定
703 535
704 1.1.11.1.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旅客须预留充足的时间并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厦航及授权代理人应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536 6.1.1 行李范围
705 537
706 1.1.11.1.2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 厦航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538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13.49条、第13.50条和第13.51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707 539
708 1.1.11.1.3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540 6.1.2 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709
710 1.1.11.1.4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厦航的乘机登记柜台或登机口,或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厦航为避免航班延误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因上述原因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11
712 1.1.11.1.5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713
714 1.1.11.1.6 在关舱门滑出后,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发急病或威胁到生命的情况外,不允许机上旅客中止行程。
715
716 1.1.11.2 误机
717
718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误机,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误机,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19
720 1.1.11.3 漏乘
721
722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漏乘,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漏乘,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23
724 1.1.11.4 错乘
725
726 1.1.11.4.1 由于旅客原因错乘,厦航将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厦航、或河北航空、或江西航空航班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727
728 1.1.11.4.2 由于厦航原因旅客错乘,厦航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29
730 1.1.11.5 联程航班衔接
731
732 在联程航班运输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联程航班衔接错失,或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为旅客作出适当安排,尽力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733 1.1.12 行李运输
734
735 1.1.12.1 一般规定
736
737 1.1.12.1.1 行李范围
738
739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1.1.2.55条、1.1.2.56条和1.1.2.57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740
741 1.1.12.1.2 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742 541
743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542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744 543
745 a)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544 a) 根据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746 545
747 b)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546 b)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748 547
749 c)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548 c)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750 549
751 d) 管制刀具; 550 d) 管制刀具;
752 551
753 e) 锂电池供电的小型个人运输装置(如电动平衡车等) 552 e) 活体动物,但符合厦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除外
754 553
755 f) 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554 f) 锂电池供电的小型个人运输装置(如电动平衡车等);
555
556 g) 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756 557
757 g相关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558 h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所禁止运输的其他物品。
758 559
759 1.1.12.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560 6.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760 561
761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562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762 563
763 a)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564 a)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非托运行李尺寸、重量、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764 565
765 b) 精密仪器、电器; 566 b) 精密仪器、电器;
766 567
767 c) 占座行李; 568 c) 占座行李;
768 569
769 d)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570 d)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770 571
771 e) 乐器; 572 e) 乐器;
772 573
773 f)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574 f)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774 575
775 g)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576 g)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776 577
777 h) 便携式电子设备以及备用电池(含充电宝)、智能行李箱(安装锂电池的行李箱)以及符合限制条件方可运输的危险品物品; 578 h) 便携式电子设备以及备用电池(含充电宝)、智能行李箱(安装锂电池的行李箱)以及符合限制条件方可运输的危险品物品;
778 579
779 i) 儿童限制装置; 580 i) 儿童限制装置;
780 581
781 j)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 582 j)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
782 583
783 k) 鲜活易腐物品; 584 k) 鲜活易腐物品;
784 585
785 l)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烟具、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等; 586 l)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烟具、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等;
786 587
787 m) 除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以外的小动物; 588 m) 符合厦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
788
789 n) 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
790 589
791 o)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590 n)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792 591
793 1.1.12.2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592 6.2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794 593
795 1.1.12.2.1 托运行李 594 6.2.1 托运行李
796 595
797 a)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596 a)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798 597
799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598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800 599
801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600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802 601
803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602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804 603
805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604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806 605
807 5)  为了联系的方便,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06 5)  为了联系的方便,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808 607
809 b) 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608 b)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810 609
811 1.1.12.2.2 非托运行李 610 c) 国内航班,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611
612 d) 国际(或地区)航班,不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所有单件托运行李最大尺寸(长、宽、高之和)均不得超过203厘米。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613
614 6.2.2 非托运行李
812 615
813 a)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616 a)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814 617
815 b) 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618 b) 持商务舱、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619
620 c) 非托运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国内航班的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国际(或地区)航班的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621
622 6.3 免费行李额
623
624 6.3.1 国内航班免费行李额
625
626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627
628 a) 头等舱旅客40千克;
629
630 b) 商务舱旅客30千克;
631
816 631
817 c) 非托运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632 c) 经济舱旅客20千克;
818 633
819 1.1.12.3 免费行李额及超额行李费 634 d) 按照儿童适用票价购票的旅客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
820 635
821 1.1.12.3.1 免费行李额 636 e) 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但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
637
638 6.3.2 国际(或地区)航班免费行李额
822 639
823 a)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640 a) 厦航在国际(或地区)航线上实行计件制免费行李额,免费行李额包括免费托运行李额与非托运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请按厦航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详情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须知;
824 641
825 1头等舱旅客40千克; 642 b按照儿童适用票价购票的旅客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旅客除相应的免费行李额外,还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
826 643
827 2) 商务舱旅客30千克; 644 6.3.3 其它规定
828 645
829 3经济舱旅客20千克 646 a非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儿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折叠式婴儿车可免费带入客舱,但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不足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厦航不提供儿童安全座椅
830 647
831 4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 648 b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无论计重或计件,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客票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832 649
833 b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650 c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834 651
835 c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客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652 d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836 653
837 d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654 e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要按各航段票价级别的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838 655
839 1.1.12.3.2 超额行李费 656 f) 置挂厦航航班号、实际承运人为外航的国际(或地区)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和逾重行李运价按照厦航规定执行。
840 657
841 a)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额行李,应当支付超额行李费 658 6.4 超额行李费
842 659
843 b) 除另有规定外,超额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1.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660 6.4.1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额行李,应当支付超额行李费;
844 661
845 1.1.12.4 特殊行李 662 6.4.2 除另有规定外,国内航班超额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1.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846 663
847 承运易损的、有限制运输要求的行李,例如体育用具、乐器等,要采用特殊的规则,须符合包装、数量、运输条件、收费规则等限制条件方可收运,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及危险品运输规定 664 6.4.3 国际(或地区)航班超额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
848 665
849 1.1.12.5 小动物及服务犬运输 666 6.5 特殊行李
850 667
851 1.1.12.5.1 小动物运输 668 承运易损的、有限制运输要求的行李,例如体育用具、乐器、骨灰等,须符合包装、数量、运输条件、收费规则等限制条件方可收运,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及危险品运输规定。
852 669
853 a) 小动物禁止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670 6.6 小动物及服务犬运输
854 671
855 b) 小动物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仅限特殊包机航班; 672 6.6.1 小动物运输
856 673
857 c) 旅客携带小动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674 旅客携带小动物,应符合下列所有规定:
858 675
859 1) 仅限家庭驯养的猫、狗; 676 a) 仅限家庭驯养的猫、狗;
860 677
861 2) 事先经厦航同意,并按照厦航的运输规定办理; 678 b仅限厦航国内直达航班(不含经停航班),事先经厦航同意,并按照厦航的运输规定办理;
862 679
863 3) 必须具备县(区)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运输动物的有效证件; 680 c) 必须具备县(区)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运输动物的有效证件;
864 681
865 4)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通用的要求,此类要求将在旅客提出运输申请时被告知。 682 d)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通用的要求,此类要求将在旅客提出运输申请时被告知。
866 683
867 1.1.12.5.2 服务犬运输 684 6.6.2 服务犬运输
868 685
869 a)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厦航不接受犬类以外的动物作为服务动物运输; 686 a)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厦航不接受犬类以外的动物作为服务动物运输;
870 687
871 b) 情感抚慰犬不属于服务犬,厦航不接受情感抚慰犬作为服务犬运输; 688 b) 情感抚慰犬不属于服务犬,厦航不接受情感抚慰犬作为服务犬运输;
872 689
873 c) 需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残疾人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检疫证明; 690 c) 需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残疾人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检疫证明;
874 691
875 d) 在满足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服务犬可在客舱内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全程戴上口套及牵引绳索,并应伏在残疾人脚旁或膝上,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随意跑动 692 d) 为避免服务犬在货舱运输时出现意外情况,厦航只接受残疾人将服务犬带入客舱的运输
876 693
877 e) 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694 e) 在满足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服务犬可在客舱内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全程戴上口套及牵引绳索,并应伏在残疾人脚旁或膝上,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随意跑动
878 695
879 1.1.12.5.3 对于不符合或不遵守厦航运输条件的,厦航有权拒绝受理运输申请或拒绝运输,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旅客如放弃出行按自愿变更或退票处理。 696 6.6.3 对于不符合或不遵守厦航运输条件的,厦航有权拒绝受理运输申请或拒绝运输,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旅客如放弃出行按自愿变更或退票处理。
880 697
881 1.1.12.5.4 除非厦航有过失,厦航对运输途中小动物(包括服务犬)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对运输上述小动物(包括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 698 6.6.4 除非厦航有过失,厦航对运输途中小动物(包括服务犬)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对运输上述小动物(包括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
882 699
883 1.1.12.5.5 旅客应对小动物(包括服务犬)对其他旅客或机组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700 6.6.5 旅客应对小动物(包括服务犬)对其他旅客或机组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884 701
885 1.1.12.6 违章行李 702 6.7 违章行李
886 703
887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厦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704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厦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888 705
889 a)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厦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706 6.7.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厦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890 707
891 b)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708 6.7.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892 709
893 c)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710 6.7.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894 711
895 1.1.12.7 行李声明价值 712 6.8 行李声明价值
896 713
897 厦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714 厦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898 715
899 1.1.12.8 行李的收运 716 6.9 行李的收运
900 717
901 1.1.12.8.1 拒绝运输 718 6.9.1 拒绝运输
902 719
903 a) 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1.12.1.2条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720 a) 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6.1.2条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904 721
905 b)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1.12.1.3条a款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722 b)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6.1.3条a)款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906 723
907 c)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1.1.12.1.3条b)~o)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厦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724 c)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6.1.3条b)~n)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厦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908 725
909 d) 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厦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726 d) 旅客行李的尺寸、重量、数量、形态、包装或特性等不符合厦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910 727
911 e)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728 e)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912 729
913 1.1.12.8.2 检查 730 6.9.2 检查
914 731
915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732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916 733
917 1.1.12.8.3 收运 734 6.9.3 收运
918 735
919 a)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736 a)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920 737
921 b)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738 b)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922 739
923 c)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确认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740 c)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确认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924 741
925 1.1.12.8.4 运载 742 6.9.4 运载
926 743
927 a)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若处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将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744 a)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若处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将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928 745
929 b)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厦航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厦航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746 b)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厦航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厦航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930 747
931 c) 旅客的超额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厦航可拒绝收运该超额行李。 748 c) 旅客的超额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厦航可拒绝收运该超额行李。
932 749
933 1.1.12.8.5 行李退运 750 6.9.5 行李退运
934 751
935 a)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额行李费; 752 a)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额行李费;
936 753
937 b)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754 b)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938 755
939 c) 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额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756 c) 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额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940 757
941 1.1.12.9 行李交付 758 6.10 行李交付
942 759
943 1.1.12.9.1 交付行李 760 6.10.1 交付行李
944 761
945 a)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 762 a) 托运行李运达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后,旅客应立即领取行李;
946 763
947 b) 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764 b) 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948 765
949 c)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766 c)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950
951 d)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952
953 e)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954
955 1.1.12.9.2 无法交付的行李
956
957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厦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958
959 1.1.12.9.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960
961 a)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办理相关手续;
962
963 b) 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一次性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为: 经济舱旅客,每位200元人民币;商务舱或白鹭白金卡会员,每位300元人民币;头等舱或白鹭黑钻卡会员,每位500元人民币。
964 1.1.13 附加服务
965
966 1.1.13.1 一般规定
967
968 1.1.13.1.1 厦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厦航不承担责任。
969
970 1.1.13.1.2 除另有规定外,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971
972 1.1.13.1.3 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料或餐食由厦航提供,但厦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当机上发生可能导致危及旅客安全的颠簸时,厦航有权调整机上服务内容及流程。
973
974 1.1.13.1.4 厦航在运输服务以外提供增值差异化产品服务,包括优选座位产品服务、预付费行李产品服务等,旅客自愿付费选择增值产品服务,并按照相应产品规则进行更改或退订。
975
976 1.1.13.2 第三方服务
977
978 1.1.13.2.1 如果厦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以外的服务,或者厦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旅游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第三方服务时,厦航仅作为旅客或/和第三方的中介,对于此类服务及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979
980 1.1.13.2.2 旅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部分采用航空运输,部分采用其它运输方式履行的联合运输,本条件的规定只适用于航空运输部分;但其它方式的运输明确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时,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条件也适用于该其它运输方式。
981
982 1.1.13.2.3 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件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它运输方式的条件。
983 1.1.14 飞机上的行为
984
985 1.1.14.1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当理由反对的行为,厦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 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986
987 1.1.14.2 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的处置
988
989 1.1.14.2.1 非法干扰类行为,是指对民航系统实施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调动多方各类资源开展处置的行为。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990
991 a) 在机场、航空器内实施的暴力袭击行为,例如:刀斧砍杀、驾车冲闯、爆炸、纵火、劫持人质、打砸、故意伤害、冲击驾驶舱等;
992
993 b) 使机场、航空器受到潜在威胁的行为,例如:非法入侵机场控制区、放置疑似危险物品、散布威胁信息等;
994
995 c) 严重扰乱机场、航空器内秩序,致使航空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例如:强闯占登机口、霸占机坪、强占航空器等。
996
997 1.1.14.2.2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998
999 a) 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1000
1001 b)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1002
1003 c) 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1004
1005 d) 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1006
1007 e) 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
1008
1009 f) 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1010
1011 g) 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1012
1013 h)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1014
1015 i) 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其他行为。
1016
1017 1.1.14.2.3 处置办法
1018
1019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对于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厦航将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并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如触犯法律的,由厦航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020
1021 1.1.14.2.4 为维护良好机上秩序、确保飞行安全及保护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等)同意,请勿拍摄其相关照片或视频。
1022
1023 1.1.14.3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1024
1025 1.1.14.3.1 厦航航班飞行中允许使用满足要求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1026
1027 1.1.14.3.2 飞行过程中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必须关闭。具有飞行模式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以使用WIFI和蓝牙功能,但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
1028
1029 1.1.14.3.3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有权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将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1030
1031 1.1.14.3.4 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要求
1032
1033 1.1.14.3.4.1 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034
1035 a) 便携式录音机;
1036
1037 b) 助听器;
1038
1039 c) 心脏起搏器;
1040
1041 d) 电动剃须刀;
1042
1043 e) 事先经由厦航允许,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
1044
1045 1.1.14.3.4.2 飞行中禁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046
1047 a) 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仅具备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的设备,移动电话功能的手表等);
1048
1049 b) 对讲机;
1050
1051 c) 遥控设备(遥控玩具及其它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1052
1053 1.1.14.3.4.3 以下飞行阶段禁止使用除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以外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1054
1055 a) 飞机起飞后20分钟之内,以及降落前30分钟之内;
1056
1057 b) 低能见度飞行阶段。
1058
1059 1.1.14.3.5 便携式电子设备存放、保管和应急处置要求
1060
1061 a) 大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例如:便携式电脑、PAD等)应被安全存放,不至于在颠簸、冲击、紧急撤离等状况下发生危险;
1062
1063 b) 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例如:电子书、移动电话等)有合适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
1064
1065 c) 便携式电子设备配件(例如:耳机、充电线等)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应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碍紧急情况下应急撤离。非托运行李、行李架中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应关闭电源。
1066
1067 1.1.14.4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
1068
1069 1.1.14.4.1 在客舱中严禁放置在行李架内,须放置在旅客可目视监控位置,如前排座椅后方的口袋内或前排座椅下方(需防滑固定)。
1070
1071 1.1.14.4.2 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不得使用机上座位或飞机上的电源为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
1072
1073 1.1.14.4.3 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不得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除移动电源、充电宝外的其他备用电池,在滑行、起飞和降落阶段,不得使用其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
1074
1075 1.1.14.5 航班禁烟
1076
1077 厦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含电子香烟)。
1078
1079 1.1.14.6 酒精饮料限制
1080
1081 除厦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1082
1083 1.1.14.7 安全带
1084
1085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婴儿可以由成年人怀抱或使用婴儿安全带。
1086 1.1.15 行政手续
1087
1088 1.1.15.1 旅客须自行查阅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或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若因旅客未遵守有关规定而导致无法乘机或无法到达目的地的,厦航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89
1090 1.1.15.2 旅客应出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或要求和旅行条件要求的有效证件。厦航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或要求和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1091
1092 1.1.15.3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093
1094 1.1.15.4 旅客应接受政府、机场管理部门或厦航的任何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及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厦航将拒绝运输。
1095 1.1.16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1096
1097 1.1.16.1 损失责任
1098
1099 1.1.16.1.1 厦航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00
1101 1.1.16.1.2 厦航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102
1103 1.1.16.1.3 厦航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厦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厦航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1104
1105 1.1.16.2 旅客人身伤亡
1106
1107 1.1.16.2.1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厦航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108
1109 1.1.16.2.2 厦航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1110
1111 1.1.16.3 行李损失
1112
1113 1.1.16.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厦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114
1115 1.1.16.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116
1117 1.1.16.3.3 完全由于旅客或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或其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厦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118
1119 1.1.16.3.4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按照行李损失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厦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100元,按实际价值赔偿。
1120
1121 1.1.16.3.5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灭失,厦航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122
1123 1.1.16.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厦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124
1125 1.1.16.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1.1.12.1.3条a)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厦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126
1127 1.1.16.3.8 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
1128
1129 1.1.16.3.9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130
1131 1.1.16.3.10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132
1133 1.1.16.3.11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污损的,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厦航提出索赔诉讼。
1134
1135 1.1.16.4 延误
1136
1137 1.1.16.4.1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厦航承担责任。
1138
1139 1.1.16.4.2 对于由厦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厦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1140
1141 1.1.16.4.3 厦航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142
1143 1.1.16.4.4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1144
1145 1.1.16.5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厦航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厦航的责任。
1146
1147 1.1.16.6 厦航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厦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厦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厦航的责任限额。
1148
1149 1.1.16.7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1150 1.1.17 客户关怀
1151
1152 1.1.17.1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及投诉受理电话:境内拨打95557,境外拨打+86-592-2226666。
1153
1154 1.1.17.2 投诉受理邮箱:mf@xiamenair.com。
1155 1.1.18 生效与修改
1156
1157 1.1.18.1 本条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1158
1159 1.1.18.2 厦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购票的旅客。
1160
1161 1.1.18.3 厦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厦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
1162 \历史修订文档
1163
1164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10月26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销售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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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 1.2.1 总则
1180
1181 1.2.1.1 概述
1182
1183 为明确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关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1184
1185 1.2.1.2 依据文件
1186
1187 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1188
1189 1.2.1.3 适用法律
1190
1191 本条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与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不一致而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192
1193 1.2.1.4 补充规则
1194
1195 本条件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厦航可能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并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单独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件内容不一致的,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1196
1197 1.2.1.5 语言版本
1198
1199 本条件使用中文编写,并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当中文版本与其他语言版本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1200 1.2.2 定义
1201
1202 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203
1204 1.2.2.1 “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205
1206 1.2.2.2 “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
1207
1208 1.2.2.3 “厦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厦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公布生效的规定,包括当期有效的适用运价、客票使用条件、行李运输规定、特殊旅客运输、超售处置规定等。
1209
1210 1.2.2.4 “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及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211
1212 1.2.2.5 “航空公司代码”指经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注册,专为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1213
1214 1.2.2.6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215
1216 1.2.2.7 “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票证结算代码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1217
1218 1.2.2.8 “销售承运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承运人。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可能不是实际承运人。
1219
1220 1.2.2.9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承运人。
1221
1222 1.2.2.10 “厦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1223
1224 1.2.2.11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为厦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225
1226 1.2.2.12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厦航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227
1228 1.2.2.13 “儿童”指在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1229
1230 1.2.2.14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未由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
1231
1232 1.2.2.15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4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1233
1234 1.2.2.16 “满X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开始计算。
1235
1236 1.2.2.17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237
1238 1.2.2.18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及时刻飞行。
1239
1240 1.2.2.19 “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1241
1242 1.2.2.20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1243
1244 1.2.2.21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一致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1245
1246 1.2.2.22 “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 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247
1248 1.2.2.23 “联程客票”指列有联程航班的客票。
1249
1250 1.2.2.24 “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缔约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251
1252 1.2.2.25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1253
1254 1.2.2.26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255
1256 1.2.2.27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承运人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乘机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1257
1258 1.2.2.28 “旅客联”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并始终由旅客持有的部分。
1259
1260 1.2.2.29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当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1261
1262 1.2.2.30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并购票时,向旅客提供的专用付款、报销凭证。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旅客应妥善保管,以便办理退票手续时使用。
1263
1264 1.2.2.31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265
1266 1.2.2.32 “普通票价”指在运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商务、经济舱各物理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1267
1267 767
1268 1.2.2.33 “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768 d)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1269 769
1270 1.2.2.34 “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770 6.10.2 无法交付的行李
1271
1272 1.2.2.35 “客票变更”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1273
1274 1.2.2.36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1275 771
1276 1.2.2.37 “签转”指对实际承运人的变更。 772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厦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773 第七条 航班提前、延误、取消及备降
1277 774
1278 1.2.2.38 “变更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定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时刻、日期、舱位、有效期等的变更收费。 775 7.1 一般规定
1279 776
1280 1.2.2.39 “退票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777 7.1.1 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厦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厦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厦航对航班时刻或机型的承诺
1281 778
1282 1.2.2.40 “票价差额”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779 7.1.2 在客票售出后,厦航可以根据其合理判断或经营所需变更航班时刻或机型,厦航将根据旅客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
1283 780
1284 1.2.2.41 “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781 7.1.3 对于由厦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厦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1285
1286 1.2.2.42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287
1288 1.2.2.43 “厦航原因”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1289
1290 1.2.2.44 “非厦航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
1291
1292 1.2.2.45 “计划出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1293
1294 1.2.2.46 “计划到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1295
1296 1.2.2.47 “航班出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包含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延后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297
1298 1.2.2.48 “航班到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1299
1300 1.2.2.49 “航班提前”指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况。
1301 782
1302 1.2.2.50 “航班取消”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783 7.1.4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1303 784
1304 1.2.2.51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785 7.1.5 厦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厦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对于因旅客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损失扩大,厦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305 786
1306 1.2.2.52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实际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787 7.2 航班不正常客票服务
1307 788
1308 1.2.2.53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789 7.2.1 计划出港时间延后大于15分钟,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航班提前、备降,或因联程航班中前序航班到港延误导致后续联程航班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的情况下,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根据本条件,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如果旅客接受了厦航安排的替代航班或已办理过客票非自愿变更,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的,按照本条件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1309 790
1310 1.2.2.54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791 7.2.2 除另有规定外,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定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按照按照本条件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的,其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1311 792
1312 1.2.2.55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793 7.3 航班不正常信息服务
1313 794
1314 1.2.2.56 “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795 厦航航班若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航班提前、备降,厦航将按规定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1315 796
1316 1.2.2.57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797 7.4 航班不正常餐食及住宿服务
1317 798
1318 1.2.2.58 “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799 7.4.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1319 800
1320 1.2.2.59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801 7.4.2 由于非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1321 802
1322 1.2.2.60 “超额行李票”指由厦航填开的,收取超额行李费的凭证 803 7.4.3 航班发生备降或经停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时,厦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1323 804
1324 1.2.2.61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805 7.4.4 第7.4条中所含“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或者因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的情况,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飞行计划变更或中止的情形
1325 806
1326 1.2.2.62 “损失”指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损失或其它损坏。 807 7.5 航班不正常证明
1327 808
1328 1.2.2.63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809   厦航将按规定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证明。该书面证明不作为厦航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赔偿的依据
1329 810
1330 1.2.2.63 “免费运输”指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811 7.6 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
1331 1.2.3 适用范围
1332 812
1333 1.2.3.1 一般规定 813 7.6.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到港延误,厦航将根据实际的到港延误时间向当班成行的旅客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
1334
1335 1.2.3.1.1 除1.2.3.2、1.2.3.3条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
1336
1337 1.2.3.1.2 除免费运输和运价、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免费运输和运价、合同、票证的特殊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1338
1339 1.2.3.1.3 除政府法规及有关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依照本条件执行。
1340
1341 1.2.3.1.4 如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销售客票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厦航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厦航不承担责任,请旅客了解该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1342
1343 1.2.3.2 包机运输
1344
1345 根据厦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1346
1347 1.2.3.3 代码共享
1348
1349 本条件也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置挂厦航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可能与本条件存在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厦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厦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厦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由实际承运人负责,厦航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350
1351 a)乘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乘机登记截止时间等;
1352
1353 b)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规定;
1354
1355 c)行李运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1356
1357 d)超售处置规定、团体旅客规定等;
1358
1359 e)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等;
1360
1361 f)航班禁烟。
1362 1.2.4 航班提前、延误、取消及备降
1363
1364 1.2.4.1 一般规定
1365
1366 1.2.4.1.1 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厦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厦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厦航对航班时刻或机型的承诺。
1367
1368 1.2.4.1.2 在客票售出后,厦航可以根据其合理判断或经营所需变更航班时刻或机型,厦航将根据旅客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
1369
1370 1.2.4.1.3 厦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厦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对于因旅客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损失扩大,厦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1
1372 1.2.4.2 航班不正常服务
1373
1374 1.2.4.2.1 客票服务
1375
1376 1.2.4.2.1.1 计划出港时间延后大于15分钟,航班出港延误、航班取消、航班提前、备降,或因联程航班中前序航班到港延误导致后续联程航班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的情况下,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根据本条件1.2.9.2条或1.2.10.6条,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如果旅客接受了厦航安排的替代航班或已办理过客票非自愿变更,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的,按照本条件1.2.9.1条或1.2.10.7条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1377
1378 1.2.4.2.1.2除另有规定外,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定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按照按照本条件1.2.9.1条或1.2.10.7条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厦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的,其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1379
1380 1.2.4.2.2 信息服务
1381
1382 厦航航班若出港延误、航班提前、取消或者发生备降,厦航将按规定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1383
1384 1.2.4.2.3 餐食及住宿服务
1385
1386 1.2.4.2.3.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1387
1388 1.2.4.2.3.2 由于非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厦航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1389
1390 1.2.4.2.3.3 航班发生备降或经停地点出港延误或取消时,厦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1391
1392 1.2.4.2.3.4 1.2.4.2.3条中所含“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或者因延误致飞行计划中止的情况,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飞行计划变更或中止的情形。
1393
1394 1.2.4.2.4 航班不正常证明
1395
1396 厦航将按规定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证明。该书面证明不作为厦航为旅客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赔偿的依据。
1397
1398 1.2.4.2.5 航班到港延误的补偿
1399
1400 1.2.4.2.5.1 由于厦航原因造成航班到港延误,厦航将根据实际的到港延误时间向当班成行的旅客提供一次性经济补偿:
1401 814
1402 a) 延误时间在4小时(含)以上8小时以内,每名旅客按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815 a) 延误时间在4小时(含)以上8小时以内,每名旅客按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1403 816
1404 b) 延误时间在8小时(含)以上,每名旅客按不超过4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817 b) 延误时间在8小时(含)以上,每名旅客按不超过400元人民币标准补偿
1405
1406 c) 厦航将与旅客协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免票为旅客提供补偿。
1407
1408 1.2.4.2.5.2 1.2.4.2.5条中所含“延误”是指航班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到港时间的情形。
1409
1410 1.2.4.2.6 厦航将根据1.2.4.2条提供航班延误、取消及备降后的服务,除本条件适用的国际公约、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之外,厦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1411 1.2.5 客票
1412
1413 1.2.5.1 一般规定
1414
1415 1.2.5.1.1 厦航客票是厦航和客票上所列旅客之间的运输凭证。厦航只向持有厦航或与厦航签有协议的承运人的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
1416
1417 1.2.5.1.2 旅客购买多本客票,即与厦航订立多个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旅客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即与厦航订立一个单一运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件的规定,购买多本客票或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约定的厦航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适用于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不牵连至其他运输合同。旅客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
1418
1419 1.2.5.1.3 客票为记名式,每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否则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1420
1421 1.2.5.1.4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厦航非故意性地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票,厦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1422
1423 1.2.5.1.5 客票上的旅客姓名应与旅客提供的身份信息相符,否则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1424
1425 1.2.5.1.6 如果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的客票票联不是未使用的有效客票状态,厦航有权拒绝承运。
1426
1427 1.2.5.1.7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如果购买的优惠客票对旅行日期有特殊规定的,必须在该适用运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客票列明的全部航程。
1428
1429 1.2.5.1.8 纸质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凭证无效,票款不退。
1430
1431 1.2.5.1.9 在客票上,厦航的名称被缩写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代码“MF”。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时,票号的前三位为厦航票证结算代码“731”。
1432
1433 1.2.5.2 客票有效期
1434
1435 1.2.5.2.1 除客票、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或不定期的客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1436
1437 1.2.5.2.2 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则整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不论以后是否改变航程或换开客票,原有效期不变。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客票换开后,换开后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换开后的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或不定期客票自客票换开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
1438
1439 1.2.5.2.3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1440
1441 1.2.5.2.4 旅行有效期:某些优惠票价对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时间和/或最长停留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旅客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旅行。当一本客票中含有有效期比普通票价较短的优惠票价,如果这种优惠票价的规则未规定其有效期适用于整个航程,则这种较短的有效期仅适用于使用该优惠票价的航段。
1442
1443 1.2.5.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1444
1445 1.2.5.3.1 由于厦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446
1447 a)厦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1448
1449 b)厦航取消的航班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1450
1451 c)厦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1452
1453 d)厦航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联程航班衔接错失;
1454
1455 e)厦航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1456
1457 f)厦航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1458
1459 1.2.5.3.2 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厦航在该旅客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厦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460
1461 1.2.5.4 发票
1462
1463 1.2.5.4.1 厦航可开具的发票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每张电子客票仅提供一张发票,不含退票、选座、超额行李等附加服务。
1464
1465 1.2.5.4.2 旅客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向原购票地要求开具发票。纸质行程单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26日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最迟应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日内开具。
1466
1467 1.2.5.4.3 如需退票,应提供已开具的纸质发票方可办理。旅客应妥善保管。
1468
1469 1.2.5.4.4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开具的纸质发票遗失,不再补开具。
1470
1471 1.2.5.5 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1472
1473 1.2.5.5.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 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1474
1475 1.2.5.5.2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跳段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否则厦航有权不予接受承运。若运价对乘机联使用顺序有特别规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须按顺序依次使用),则必须遵守。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以一张客票或多张连续客票销售的同一运输合同的第一航段。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对于未使用的乘机联,应在客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办理。办理退票时,需根据原客票的退票规则,扣除实际旅行航段所构成的新航程的适用票价,收取相应的退票费用(含退票费和误机费),余额退还旅客。未发生航段的税费一并退还。
1476
1477 1.2.5.5.3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联系厦航,并遵守相关运价规定及客票使用条件限制。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尽早与厦航联系,厦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1478
1479 1.2.5.5.4 如果旅客未经厦航同意而改变运输,厦航将按照旅客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票价差额。
1480
1481 1.2.5.5.5 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某些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1482
1483 1.2.5.5.6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1484
1485 1.2.5.5.7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购票时根据自身需求和运价规则,允许整张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状态为未定妥状态。根据航线运价规则,该客票的承运人、航班号、日期、定座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买时均可为未定妥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1486 818
1487 1.2.5.5.8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承运人、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 819 c) 厦航将与旅客协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免票为旅客提供补偿
1488 820
1489 1.2.5.5.9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厦航的适用票价、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申请定座。此类客票在客票使用条件和运输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实际承运前,首次免费确认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项可以免去变更费用(即变更手续费),只需补收定妥座位时新航程与原不定期客票的票价差额 821 7.6.2 第7.6条中所含“延误”是指航班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到港时间的情形
1490 822
1491 1.2.5.5.10 确认之后再次变更或确认未定妥事项时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内容的改变,均须按照客票使用条件的要求重新计算全航程票价并收取因此带来的票价差额和相应的变更费用。 823 7.7 厦航将根据第7.2条至第7.6条提供航班延误、取消及备降后的服务,除本条件适用的国际公约、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之外,厦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824 第八条 客票变更
1492 825
1493 1.2.5.5.11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厦航,厦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后续联程航班定座。 826 8.1 一般规定
1494 1.2.6 票价和税费
1495
1496 1.2.6.1 票价
1497
1498 1.2.6.1.1 客票价只适用于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附加税、费。
1499
1500 1.2.6.1.2 适用客票价是旅客购票时所适用的有效运价,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如果由于旅客原因变更运输内容,将可能影响应支付的票价。
1501
1502 1.2.6.1.3 客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确定路线。
1503
1504 1.2.6.1.4 使用普通票价及优惠票价的旅客,应符合该票价规定的使用条件。某些以优惠票价销售的客票,可能适用特殊的退改政策,包括退票仅能退还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变更等。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进行购买。
1505
1506 1.2.6.1.5 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1507
1508 1.2.6.2 税、费(不论其性质)
1509
1510 1.2.6.2.1 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经批准的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
1511 827
1512 1.2.6.2.2 旅客购买机票时,厦航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税、费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对航空旅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常有变动,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后征收。如客票上列明适用的税费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后新增税费,旅客有义务补交;如旅客在购买机票时支付的税费因被取消或减少而不再适用于旅客,旅客有权申请退款,厦航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则进行退还 828 8.1.1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客票变更
1513 829
1514 1.2.6.2.3 燃油附加费、航空保险附加费及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由承运人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及权威机构相关规定或政策发布并收取。除另有约定外,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儿童按成人标准收取燃油附加费 830 8.1.2 旅客应联系缔约承运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变更
1515 831
1516 1.2.6.3 票款付款方式 832 8.1.3 旅客要求变更的票联状态必须为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Open For Use)。
1517 833
1518 1.2.6.3.1 旅客应使用厦航可接受的货币和付款方式支付票款及费用。除厦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834 8.2 自愿变更
1519 835
1520 1.2.6.3.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照厦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厦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836 8.2.1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对已定妥座位的客票进行改期、变更、签转。客票自愿变更的费用计算,按照相应票价类别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521 837
1522 1.2.6.3.3 如果厦航无法可靠地确认付款有效,或厦航告知乘客需要其他辅助付款信息,厦航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其他付款信息,并且/或者当机票由非旅客本人的付款人支付时,厦航可以在出票后的任何时间(包括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旅行前或开始旅行之后)要求付款人到场。如果乘客无法可靠地确认付款是否有效和/或提供所要求的其他信息,厦航保留要求其他付款方式的权利。如果旅客未能满足上述厦航要求,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838 8.2.2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定座舱位,厦航及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客票使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积极办理。如变更引起票价提高,旅客须补交票款差额;如变更引起票价降低,须先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
1523 1.2.7 定座和购票
1524 839
1525 1.2.7.1 一般规定 840 8.2.3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签转,在旅客的客票无签转限制、且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厦航签有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的情况下,厦航可予以签转。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签转,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526 841
1527 1.2.7.1.1 旅客可向厦航直销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售票处,厦航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客户服务热线95557等)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进行咨询、定座和购票。 842 8.2.4 旅客购票后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改变航程或乘机人,原票均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根据新航程或新乘机人姓名重新购票。
1528 843
1529 1.2.7.1.2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认可后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844 8.2.5 厦航销售代理人未经厦航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
1530 845
1531 1.2.7.1.3 按照厦航规定,某些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846 8.3 非自愿变更
1532 847
1533 1.2.7.1.4 厦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848 8.3.1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后续联程航班需要变更客票
1534 849
1535 1.2.7.1.5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厦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850 8.3.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客票变更申请,应按本条件自愿变更规定办理
1536 851
1537 1.2.7.1.6 旅客没有按厦航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厦航,厦航有权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852 8.3.3 由于天气、流量控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非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1538 853
1539 1.2.7.1.7 对于不宜乘机的旅客,厦航有权不予售票并拒绝承运。限制运输的旅客须在满足一定要求下,并经厦航及其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定座及购票。 854 a)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厦航航班;
1540 855
1541 1.2.7.1.8 对于恶意占座或虚假购票的旅客,厦航有权视情况限制其定座及购票。 856 b)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1542 857
1543 1.2.7.2 购票时限 858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1544 859
1545 如果旅客未在厦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厦航有权取消其定座。 860 8.3.4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1546 861
1547 1.2.7.3 个人资料 862 a) 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舱位等级,即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的厦航航班;
1548 863
1549 1.2.7.3.1 旅客向厦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厦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厦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 864 b) 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1550 865
1551 1.2.7.3.2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并提供准确的有效联系方式。 866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和/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超额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867 第九条 客票退票
1552 868
1553 1.2.7.3.3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包含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869 9.1 一般规定
1554 870
1555 1.2.7.3.4 旅客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负责,厦航没有审查的义务 871 9.1.1 客票退票应联系缔约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办理
1556 872
1557 1.2.7.3.5 如旅客拒绝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873 9.1.2 要求退票的票联状态必须为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Open For Use)
1558 874
1559 1.2.7.4 信息告知 875 9.1.3 如无特别说明,退票费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时间计算。
1560 876
1561 1.2.7.4.1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将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旅客须阅读并确认同意后,方可购票。否则厦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877 9.1.4 已打印了纸质行程单的,退票时必须提供已打印的纸质行程单
1562 878
1563 1.2.7.4.2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将提示旅客阅读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并告知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旅客购票后,视作已阅读并同意这些信息 879 9.1.5 按运价组合规则计价的客票退票时,退票相关规定,按使用条件最严格的规则执行
1564 880
1565 1.2.7.4.3 厦航或厦航销售代理人销售客票时,将提示旅客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及目的地国(地区)的出入境相关规定。厦航雇员、销售代理人或厦航的代表就旅客出入境相关规定的解释仅作为参考,厦航对此不承担责任。 881 9.2 申请退票人
1566 882
1567 1.2.7.5 机上座位安排 883 9.2.1 厦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或客票付款人办理退票。
1568 884
1569 1.2.7.5.1 厦航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厦航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物理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者安保的需要,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885 9.2.2 旅客或客票付款人申请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付款人,应出示申请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旅客或客票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退票授权书
1570 886
1571 1.2.7.5.2 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必须由厦航指定安排,且在应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详细阅读应急出口相关须知,并具备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能力。 887 9.2.3 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厦航可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1572 1.2.8限制运输(服务)和拒绝运输
1573 888
1574 1.2.8.1 限制运输(服务) 889 9.2.4 厦航按第9.2.3条规定,将票款退给符合第9.2.2条规定的人,应视为正当退票。厦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1575 890
1576 1.2.8.1.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申请摇篮婴儿的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旅客、孕妇、遣返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购票及乘机。 891 9.3 退票期限
1577 892
1578 1.2.8.1.2 厦航仅承运开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未满2周岁的婴儿。成年旅客可怀抱婴儿乘机,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旅客需自行携带的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儿童限制装置。每位成人可携带的婴儿和儿童数量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婴儿仅限1个 893 申请退票人要求退票,最迟应在第3.1.2条规定的客票有效期满之后的一个月(自然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不予以退还。厦航将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所需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1579 894
1580 1.2.8.1.3 厦航仅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伴儿童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895 9.4 退票地点及方式
1581 896
1582 1.2.8.1.4 婴儿及除1.2.8.1.3以外的儿童乘机时,必须有所定舱位等级一致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陪护能力的成人同机陪同 897 9.4.1 申请退票人要求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点国家(或地区)和退票地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通常情况下,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予以退还。厦航可按原收取票款的货币退款,也可按厦航规定的其他货币退款
1583 898
1584 1.2.8.1.5 厦航可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无人陪青少年(自选付费服务)。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青少年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厦航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青少年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899 9.4.2 申请退票人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申请退票人提出退票要求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事件发生地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1585 900
1586 1.2.8.1.6 厦航可承运担架旅客,必须有所定物理舱位等级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陪护能力的人员同机陪同 901 9.4.3 申请退票人自愿退票,可联系原购票地或厦航直销机构办理;特殊产品、优惠票价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规定的除外
1587 902
1588 1.2.8.1.7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应持有厦航认可的医疗证明,经厦航同意后,方可购票及乘机,医疗证明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出具。对于“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医疗证明”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有医生签字和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前72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 903 9.4.4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限在原购票地办理。
1589 904
1590 a)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905 9.4.5 退款至借记卡或信用卡: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被退还到原卡帐户。厦航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厦航提出退款索赔。
1591 906
1592 b)怀孕28周(含)以上的中国大陆籍孕妇赴香港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及《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 907 9.5 自愿退票
1593 908
1594 c)旅客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包括1.2.8.2.16条中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 909 9.5.1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595 910
1596 1.2.8.1.8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911 a) 客票全部未使用,应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退票费和误机费(如有),退还余额;
1597 912
1598 1.2.8.2 拒绝运输 913 b) 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扣除退票费和误机费(如有)。如有余额,退还旅客;
1599 914
1600 厦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或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任何旅客及其行李: 915 c) 持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优惠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应按该规定办理。
1601 916
1602 1.2.8.2.1 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917 9.5.2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主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603 918
1604 1.2.8.2.2 旅客不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厦航的规定。 919 9.6 非自愿退票
1605 920
1606 1.2.8.2.3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921 9.6.1 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中止行程退票
1607 922
1608 1.2.8.2.4 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 923 9.6.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退票申请,应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609 924
1610 1.2.8.2.5 旅客可能在过境国(或地区)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旅客不按厦航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925 9.6.3 非自愿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611 926
1612 1.2.8.2.6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927 a)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及可退还的税、费,不收取退票费;
1613
1614 1.2.8.2.7 旅客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厦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1615
1616 1.2.8.2.8 旅客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或适合该名残障旅客的唯一座位是紧急出口座位。
1617
1618 1.2.8.2.9 属于因为天气或其它厦航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须采取的行动。
1619
1620 1.2.8.2.10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1621
1622 1.2.8.2.11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票上“旅客姓名”栏内指定的人。
1623
1624 1.2.8.2.12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1625
1626 1.2.8.2.13 厦航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
1627
1628 1.2.8.2.14 旅客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和数量超过厦航运行规范规定的允许量。
1629
1630 1.2.8.2.15 醉酒状态旅客。
1631
1632 1.2.8.2.16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除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提供适宜乘机证明外),或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对其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1633
1634 a)心血管疾病
1635
1636 1)高血压患者收缩压超过1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10毫米汞柱;低血压患者收缩压低于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头晕、心慌、恶心等不适症状;
1637
1638 2)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重度心脏衰竭、心肌炎;
1639
1640 3)6周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1641
1642 4)严重的心脏瓣膜病伴有心慌、倦怠等;
1643
1644 5)航班起飞前2小时内出现胸闷、胸痛、心悸、腹痛、腰痛等不适。
1645
1646 b)脑部疾病
1647
1648 1)脑血管意外主要包括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脑
1649
1650 动静脉瘘、海绵状血管瘤破裂出血)等病后不满14天;
1651
1652 2)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
1653
1654 3)癫痫发作后24小时内。
1655
1656 c)呼吸系统疾病
1657
1658 1)频繁发生的、严重的或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哮喘;
1659
1660 2)静息时有显著呼吸困难的呼吸系统疾病;
1661
1662 3)自发性气胸、血气胸、渗出性胸膜炎治愈后不足2周,或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
1663
1664 d)消化系统疾病
1665
1666 1)上消化道出血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后不足3周;
1667
1668 2)胰腺炎、肠梗阻、阑尾炎、胆囊炎急性发作期等急腹症。
1669
1670 e)血液系统疾病: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1671
1672 f)眼科疾病
1673
1674 1)白内障、胬肉切除、近视激光手术不足48小时;
1675
1676 2)眼穿透性损伤的旅客术后不足7天;
1677
1678 3)视网膜剥离气体未全部吸收(治疗时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
1679
1680 g)骨科疾病
1681
1682 1)未治理的骨折;
1683
1684 2)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
1685
1686 3)骨折用非管型石膏固定不满24小时;
1687
1688 4)髋关节和脊椎受伤及医疗处置后,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且未有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1689
1690 h)近期有手术病史(包括微创手术)
1691
1692 1)固定下颌术后7天内;
1693
1694 2)扁桃腺切除术后7天内或有明显咽痛等不适;
1695
1696 3)阑尾切除术后7天内;
1697
1698 4)甲状腺切除术后7天内;
1699
1700 5)主要腹部脏器切除(胃切除、肝切除、肾切除)术后10天内或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1701
1702 6)心脏手术后不满3周(心脏射频消融术后不满3天)。
1703
1704 i)其他
1705
1706 1)生产后不满7天的产妇;
1707
1708 2)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1709
1710 3)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1711
1712 4)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它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1713
1714 5)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1715
1716 6)需要机上输血、输液的旅客;
1717
1718 7)胸腔闭式引流(不包括气管插管、尿管、胃管、胆囊引流管等);
1719
1720 8)各种原因(包括各类肿瘤病人)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或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者;
1721
1722 9)机场医生判定不适宜乘机人员;
1723
1724 10)不能提供厦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1725
1726 1.2.8.2.17 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为。
1727
1728 1.2.8.3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1729
1730 若旅客因本条件第1.2.8.2.1至1.2.8.2.8及1.2.8.2.11、1.2.8.2.14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厦航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厦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731
1732 a) 属本条件第1.2.8.2.8、1.2.8.2.9条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733
1734 b) 属本条件第1.2.8.2.10条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税款和费用,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735
1736 c) 属本条件第1.2.8.2.5、1.2.8.2.11、1.2.8.2.12条情形的旅客,厦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737
1738 d) 属本条件第1.2.8.2.16条情形的旅客被拒绝运输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739
1740 e)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741
1742 1.2.8.4 旅客需要了解飞行过程中突发疾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航空公司因为救治旅客改航备降所产生的费用等。对于明知自身存在不适宜乘机的情形,却通过隐瞒、欺骗或误导等方式违反本条件约定、实现购票乘机的旅客,厦航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743 1.2.9 客票变更
1744
1745 1.2.9.1 自愿变更
1746
1747 1.2.9.1.1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对已定妥座位的客票进行改期、变更、签转。客票自愿变更的费用计算,按照相应票价类别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748
1749 1.2.9.1.2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航班日期或舱位等级(包括物理舱位和定座舱位),厦航及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客票使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积极办理。如变更引起票价提高,旅客须补交票款差额;如变更引起票价降低,须先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也可由旅客选择维持原票价继续旅行。
1750
1751 1.2.9.1.3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签转,在旅客的客票无签转限制、且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厦航签有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的情况下,厦航可予以签转。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签转,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752
1753 1.2.9.1.4 除另有约定外,使用儿童运价的儿童或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扣除变更费用,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变更费,具体收取金额以相应运价的客票使用条件为准。
1754
1755 1.2.9.1.5 旅客购票后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改变航程或乘机人,原票均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根据新航程或新乘机人姓名重新购票。
1756
1757 1.2.9.1.6 厦航销售代理人未经厦航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
1758
1759 1.2.9.2 非自愿变更
1760
1761 1.2.9.2.1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后续联程航班需要变更客票。
1762
1763 1.2.9.2.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客票变更申请,应按本条件1.2.9.1条规定办理。
1764
1765 1.2.9.2.3 由于天气、流量控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非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1766
1767 a)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航班;
1768
1769 b)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1770
1771 c)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1772
1773 1.2.9.2.4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厦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厦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1774
1775 a)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的厦航航班;
1776
1777 b)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1778
1779 c)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厦航和/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或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超额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1780 1.2.10 退票
1781
1782 1.2.10.1 一般规定
1783
1784 1.2.10.1.1 由于厦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厦航客票,厦航应按规定办理退票。
1785
1786 1.2.10.1.2 旅客要求退票,客票票联状态必须为有效的开放使用状态(状态栏展示为OPEN FOR USE),并提供付款凭据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票。
1787
1788 1.2.10.1.3 已打印了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旅客,退票时必须提供已打印的行程单。
1789
1790 1.2.10.1.4 厦航出具的《航班不正常证明》仅作为填开证明时航班运行情况的说明,不作为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操作的凭证。非自愿变更、退票应通过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客户服务热线95557)确认航班不正常信息后,据以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手续。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的更改、取消定座或退票,应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791
1792 1.2.10.1.5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主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793
1794 1.2.10.1.6 如无特别说明,退票费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时间计算。
1795
1796 1.2.10.1.7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不论是否为厦航原因),旅客要求退票,不收取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1797
1798 1.2.10.1.8 按运价组合规则计价的客票退票时,退票相关规定,按使用条件最严格的规则执行。
1799
1800 1.2.10.2 退票受款人
1801
1802 1.2.10.2.1 厦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1803
1804 1.2.10.2.2 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805
1806 1.2.10.2.3 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厦航可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1807
1808 1.2.10.2.4 如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付款人,应出示申请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旅客或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退款授权书。
1809
1810 1.2.10.2.5 厦航按1.2.10.1条规定,将票款退给符合第1.2.10.2.1、1.2.10.2.2、1.2.10.2.3、1.2.10.2.4条规定的人,应视为正当退票。厦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1811
1812 1.2.10.3 退票期限
1813
1814 旅客要求退款,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在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完全未使用的客票换开后,旅客要求新客票退款,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换开后第一航段仍未使用的,从换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不予以退还。
1815
1816 1.2.10.4 退票地点及方式
1817
1818 1.2.10.4.1 旅客要求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点国家(或地区)和退票地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通常情况下,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予以退还。厦航可按原收取票款的货币退款,也可按厦航规定的其他货币退款。
1819
1820 1.2.10.4.2 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终止旅行地、旅客提出退票要求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事件发生地的厦航直销机构或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1821
1822 1.2.10.4.3 旅客自愿退票,可联系原购票地或厦航直销机构办理;特殊产品、优惠票价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规定的除外。
1823
1824 1.2.10.4.4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限在原购票地办理。
1825
1826 1.2.10.5 退款至借记卡或信用卡
1827
1828 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被退还到原卡帐户。厦航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厦航提出退款索赔。
1829
1830 1.2.10.6 非自愿退票
1831
1832 1.2.10.6.1 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或因厦航原因或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厦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联程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MCT),导致旅客中止行程退票。
1833
1834 1.2.10.6.2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退票申请,应按本条件1.2.10.7条规定办理。
1835
1836 1.2.10.6.3 非自愿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837
1838 a)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含税、费,不收取退票费;
1839 928
1840 b) 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应从原实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的优惠或承运人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航班在客票所列经停地或非客票所列经停地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按降落站至目的地所占原航程比例退还对应的原实付票价,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实付票款金额。 929 b) 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应从原实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的优惠或承运人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航班在客票所列经停地或非客票所列经停地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按降落站至目的地所占原航程比例退还对应的原实付票价,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实付票款金额。
1841 930
1842 1.2.10.7 自愿退票 931 9.6.4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不论是否为厦航原因),旅客要求退票,不收取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1843 932
1844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933 9.6.5 下列情形免收退票费:
1845
1846 a) 客票全部未使用,应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退票费和误机费(如有),退还余额;
1847
1848 b) 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应的优惠或公布运价的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扣除退票费和误机费(如有)。如有余额,退还旅客;
1849
1850 c) 持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优惠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应按该规定办理。
1851
1852 1.2.10.8 下列情形免收退票费:
1853 934
1854 a) 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935 a) 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1855 936
1856 b) 旅客因本人或同行人员受伤、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班或日期旅行,可凭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未使用航段免费退票。厦航对证明材料的类型及办理规则有具体要求,旅客应联系厦航了解,并根据规定办理 937 b) 旅客因本人或同行人员受伤、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班或日期旅行,可凭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未使用航段免费退票。厦航对证明材料的类型及办理规则有具体要求,旅客应联系厦航了解,并根据规定办理
1857 938
1858 1.2.10.9 拒绝退票的权利 939 c)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购买的国内客票的伤残特种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使用厦航公布的其他普通、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退票按照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
1859 940
1860 除了非自愿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厦航拒绝退票: 941 9.6.6 拒绝退票的权利
942
943 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厦航拒绝退票:
1861 944
1862 a) 已超过退票期限,未提出退票申请; 945 a) 已超过退票期限,未提出退票申请;
1863 946
1864 b) 申请时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票证或凭证; 947 b) 申请时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票证或凭证;
1865 948
1866 c) 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等于或高于全程票价时,剩余的乘机联,不能退款; 949 c) 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等于或高于全程票价时,剩余的乘机联,不能退款;
1867 950
1868 d)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 951 d)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非自愿退票除外
1869 952
1870 1.2.10.10 退回税、费 953 9.6.7 退回税、费
1871 954
1872 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税、费,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1.2.10.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955 除优惠票价另有规定外,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税、费,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9.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1873 1.2.11 乘机 956 第十条 附加服务
1874 957
1875 1.2.11.1 一般规定 958 10.1 一般规定
1876 959
1877 1.2.11.1.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旅客须预留充足的时间并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厦航及授权代理人应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960 10.1.1 厦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厦航不承担责任
1878 961
1879 1.2.11.1.2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 厦航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962 10.1.2 除另有规定外,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880 963
1881 1.2.11.1.3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厦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964 10.1.3 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料或餐食由厦航提供,但厦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当机上发生可能导致危及旅客安全的颠簸时,厦航有权调整机上服务内容及流程
1882 965
1883 1.2.11.1.4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乘机登记处或登机口,或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或因旅客旅行证件、证明、文件不符合乘机要求,或未能出示厦航认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准备,厦航为避免航班延误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因上述原因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966 10.1.4 厦航在运输服务以外提供增值差异化产品服务,包括优选座位产品服务、预付费行李产品服务等,旅客自愿付费选择增值产品服务,并按照相应产品规则进行更改或退订
1884 967
1885 1.2.11.1.5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968 10.2 第三方服务
1886 969
1887 1.2.11.1.6 在关舱门滑出后,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发急病或威胁到生命的情况外,不允许机上旅客中止行程 970 10.2.1 如果厦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以外的服务,或者厦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旅游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第三方服务时,厦航仅作为旅客或/和第三方的中介,对于此类服务及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888 971
1889 1.2.11.2 误机 972 10.2.2 旅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部分采用航空运输,部分采用其它运输方式履行的联合运输,本条件的规定只适用于航空运输部分;但其它方式的运输明确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时,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条件也适用于该其它运输方式。
1890 973
1891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误机,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误机,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974 10.2.3 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件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它运输方式的条件。
975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892 976
1893 1.2.11.3漏乘 977 11.1 损失责任
1894 978
1895 如旅客因非厦航原因发生漏乘,旅客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提出变更或退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如因厦航原因导致旅客漏乘,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979 11.1.1 厦航对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受中国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本条件约束。厦航仅对厦航实际履行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旅客实际损害,依据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及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件的规定。与旅客航程有关的其他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受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及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约束
1896 980
1897 1.2.11.4 错乘 981 11.1.2 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运输(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出具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第一航段承运人、发生行李毁损航段的承运人、最后承运人诉讼的权利。对于非厦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如发生航班变更、延误、取消、超售、人身损害,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898 982
1899 1.2.11.4.1 由于旅客原因错乘,厦航将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厦航、或河北航空、或江西航空航班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983 11.1.3 厦航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00 984
1901 1.2.11.4.2 由于厦航原因旅客错乘,厦航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985 11.1.4 厦航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减轻厦航的赔偿责任
1902 986
1903 1.2.11.5 联程航班衔接 987 11.1.5 厦航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厦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厦航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1904 988
1905 在联程航班运输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联程航班衔接错失,或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厦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为旅客作出适当安排,尽力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989 11.1.6 对厦航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厦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其他任何人可从厦航收回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厦航的责任限额。
1906 1.2.12 行李运输
1907 990
1908 1.2.12.1 一般规定 991 11.1.7 以上明确规定的各项,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
1909 992
1910 1.2.12.1.1 行李范围 993 11.2 旅客人身伤亡
1911 994
1912 厦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1.2.2.56条、1.2.2.57和1.2.2.58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995 11.2.1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厦航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913 996
1914 1.2.12.1.2 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997 11.2.2 厦航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确定。
1915 998
1916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禁止随身携带入客舱: 999 11.3 行李损失
1917 1000
1918 a) 根据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厦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1001 11.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厦航仅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919 1002
1920 b)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制品。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1003 11.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或者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921 1004
1922 c)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1005 11.3.3 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行李的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或其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对厦航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923 1006
1924 d) 管制刀具; 1007 11.3.4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旅客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在完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合同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出具相反的证据。
1925 1008
1926 e) 除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以外的活体动物; 1009 11.3.5 厦航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21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厦航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1927 1010
1928 f) 锂电池供电的小型个人运输装置(如电动平衡车等); 1011 11.3.6 对于国内航班,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灭失,厦航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929 1012
1930 g) 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1013 11.3.7 乘坐厦航航班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厦航在行李赔偿限额内,按照行李损失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1931 1014
1932 h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所禁止运输的其他物品 1015 a国内航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100元,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箱发生损坏的,其赔偿限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计赔
1933 1016
1934 1.2.12.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1017 b) 国际(或地区)航班适用华沙公约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每名旅客托运行李赔偿限额为1519特别提款权。旅客对损失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超过所适用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
1935 1018
1936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厦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厦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019 11.3.8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厦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重量最多不应超过该旅客相应舱位等级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
1937 1020
1938 a)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厦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1021 11.3.9 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安全检查机构实施的与行李检查有关的行为造成行李延误、物品丢失或损坏,厦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1939 1022
1940 b) 精密仪器、电器; 1023 11.3.10 厦航证明为了避免托运行李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941 1024
1942 c) 占座行李; 1025 11.3.11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物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能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上述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厦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1943 1026
1944 d)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1027 11.3.12 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不退。
1945 1028
1946 e) 乐器; 1029 11.3.13 构成国际运输的境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947 1030
1948 f)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1031 11.3.14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欺诈行为的,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949 1032
1950 g)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1033 11.3.15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污损的,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至迟应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索赔;任何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不能向厦航提出索赔。
1951 1034
1952 h) 便携式电子设备以及备用电池(含充电宝)、智能行李箱(安装锂电池的行李箱)以及符合限制条件方可运输的危险品物品; 1035 11.4 延误
1953 1036
1954 i) 儿童限制装置; 1037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1038 第十二条 旅客关怀
1955 1039
1956 j)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 1040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及投诉受理电话:境内拨打95557,境外拨打+86-592-2226666。投诉受理邮箱:mf@xiamenair.com。
1041 第十三条 定义
1957 1042
1958 k) 鲜活易腐物品; 1043 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959 1044
1960 l)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烟具、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等; 1045 13.1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航空运输。
1961 1046
1962 m) 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 1047 13.2 “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963 1048
1964 n)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1049 13.3 “厦航”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
1965 1050
1966 1.2.12.2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051 13.4 “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
1967 1052
1968 1.2.12.2.1 托运行李 1053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69 1054
1970 a)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055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1971 1056
1972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1057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73 1058
1974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1059 13.5“厦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厦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公布生效的规定,包括当期有效的适用运价、客票使用条件、行李运输规定、特殊旅客运输、超售处置规定等。
1975 1060
1976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1061 13.6“航空公司代码”指经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注册,专为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1977 1062
1978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1063 13.7 “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979 1064
1980 5)  为了联系的方便,旅客应在行李上写明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1065 13.8 “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该承运人的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981 1066
1982 b)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1067 13.9 “销售承运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承运人。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可能不是实际承运人。
1983 1068
1984 c)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1069 13.10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985 1070
1986 d) 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如果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运送,将优先安排在载量许可的后续航班上运出,并按旅客要求为其免费送达; 1071 13.11 “厦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 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企业。
1987 1072
1988 e) 厦航国际和地区航线中,不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涉及美国航线的,单件托运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所有单件托运行李最大尺寸(长、宽、高之和)均不得超过203厘米。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1073 13.12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厦航授权并代表厦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989 1074
1990 1.2.12.2.2 非托运行李 1075 13.13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厦航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991 1076
1992 a)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1077 13.14 “儿童”指在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1993 1078
1994 b) 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登机; 1079 13.15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未由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舱位等级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
1995 1080
1996 c) 非托运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11磅),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1081 13.16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14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1997 1082
1998 1.2.12.3 免费行李额及超额行李费 1083 13.17 “ 满X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开始计算。
1999 1084
2000 1.2.12.3.1 免费行李额 1085 13.18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2001 1086
2002 a) 厦航在国际和地区航线上实行计件制免费行李额,免费行李额包括免费托运行李额与非托运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请按厦航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详情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须知; 1087 13.19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及时刻飞行。
2003 1088
2004 b) 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要根据计件制规定,按各航段票价级别的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1089 13.20 “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2005 1090
2006 c)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无论计重或计件,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1091 13.21 “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2007 1092
2008 d) 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1093 13.22 “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除连续客票外,一个票号对应一本客票,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
2009 1094
2010 e)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1095 13.23 “联程客票”指列有联程航班的客票。
2011 1096
2012 f) 按照儿童适用票价购票的旅客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旅客除相应的免费行李额外,同时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非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儿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折叠式婴儿车可免费带入客舱,但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不足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厦航不提供儿童安全座椅; 1097 13.24 “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缔约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2013 1098
2014 g) 加挂厦航代码、实际承运人为外航的国际和地区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和逾重行李运价按照厦航规定执行 1099 13.25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2015 1100
2016 1.2.12.3.2 超额行李费 1101 13.26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2017 1102
2018 a)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额行李,应当支付超额行李费; 1103 13.27“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承运人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乘机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2019 1104
2020 b) 超额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 1105 13.28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当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2021 1106
2022 1.2.12.4 特殊行李 1107 13.2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并购票时,向旅客提供的专用付款、报销凭证。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旅客应妥善保管,以便办理退票手续时使用。
2023 1108
2024 承运易损的、有限制运输要求的行李,例如体育用具、乐器等,要采用特殊的规则,须符合包装、数量、运输条件、收费规则等限制条件方可收运,请参阅厦航官方网站的行李运输规定及危险品运输规定 1109 13.30“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025 1110
2026 1.2.12.5 小动物 1111 13.31 “普通票价”指在运价适用期内的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2027 1112
2028 a) 厦航不接受活体小动物(宠物)作为行李运输。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除外,服务犬必须随残疾人一同乘机; 1113 13.32 “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2029 1114
2030 b) 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情感抚慰犬不属于服务犬,厦航不接受情感抚慰犬作为服务犬运输; 1115 13.33 “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2031 1116
2032 c) 需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残疾人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检疫证明; 1117 13.34 “舱位等级”是指按照飞机客舱布局划分的服务等级,包括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
2033 1118
2034 d) 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为避免服务犬在货舱运输时出现意外情况,厦航只接受残疾人将服务犬带入客舱的运输; 1119 13.35 “定座舱位”是指客票上列明的舱位代码。
2035 1120
2036 e) 旅客应对运输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厦航原因外,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或死亡,厦航不承担责任。 1121 13.36 “客票变更”或“变更客票”是指变更航班号、航班时刻、航班日期、定座舱位、航程或签转等情形
2037
2038 1.2.12.6 行李声明价值
2039
2040 厦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2041
2042 1.2.12.7 行李的收运
2043
2044 1.2.12.7.1 拒绝运输
2045
2046 a) 旅客的行李中,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2.12.1.2条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2047
2048 b)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2.12.1.3条a)款所列的物品,厦航有权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2049
2050 c)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1.2.12.1.3条b)~n)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厦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旅客;
2051
2052 d) 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厦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
2053
2054 e)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厦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2055
2056 1.2.12.7.2 检查
2057
2058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厦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2059
2060 1.2.12.7.3 收运
2061
2062 a)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行李手续;
2063
2064 b)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2065
2066 c)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厦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确认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2067
2068 1.2.12.7.4 运载
2069
2070 a)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若处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将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2071
2072 b)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厦航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厦航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2073
2074 c) 旅客的超额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厦航可拒绝收运该超额行李。
2075
2076 1.2.12.7.5 行李退运
2077
2078 a)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额行李费;
2079
2080 b)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额行李费不退;
2081
2082 c) 由于厦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额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2083
2084 1.2.12.8 行李交付
2085
2086 1.2.12.8.1 交付行李
2087
2088 a) 行李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以后,旅客应立即领取;
2089
2090 b) 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2091
2092 c)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2093
2094 d)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2095
2096 e)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2097
2098 1.2.12.8.2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2099
2100 a)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2101
2102 b) 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一次性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为:经济舱旅客,每位3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商务舱或白鹭白金卡会员,每位4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头等舱或白鹭黑钻卡会员,每位5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若旅客提供的损失证明高于临时生活费补偿标准,按所适用的行李责任限额标准赔偿;
2103
2104 c)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按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旅客对损失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超过所适用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
2105
2106 d) 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
2107
2108 e)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2109 1.2.13 附加服务
2110
2111 1.2.13.1一般规定
2112
2113 1.2.13.1.1厦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与的任何帮助,厦航不承担责任。
2114
2115 1.2.13.1.2除另有规定外,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2116
2117 1.2.13.1.3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机上供应的饮料或餐食由厦航提供,但厦航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当机上发生可能导致危及旅客安全的颠簸时,厦航有权调整机上服务内容及流程。
2118
2119 1.2.13.1.4厦航在运输服务以外提供增值差异化产品服务,包括优选座位产品服务、预付费行李产品服务等,旅客自愿付费选择增值产品服务,并按照相应产品规则进行更改或退订
2120
2121 1.2.13.2第三方服务
2122
2123 1.2.13.2.1如果厦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以外的服务,或者厦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旅游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第三方服务时,厦航仅作为旅客或/和第三方的中介,对于此类服务及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2124
2125 1.2.13.2.2旅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部分采用航空运输,部分采用其它运输方式履行的联合运输,本条件的规定只适用于航空运输部分;但其它方式的运输明确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时,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条件也适用于该其它运输方式。
2126
2127 1.2.13.2.3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件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它运输方式的条件。
2128 1.2.14 飞机上的行为
2129
2130 1.2.14.1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当理由反对的行为,厦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 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2131
2132 1.2.14.2 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的处置
2133
2134 1.2.14.2.1 非法干扰类行为,是指对民航系统实施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调动多方各类资源开展处置的行为。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2135
2136 a) 在机场、航空器内实施的暴力袭击行为,例如:刀斧砍杀、驾车冲闯、爆炸、纵火、劫持人质、打砸、故意伤害、冲击驾驶舱等;
2137
2138 b) 使机场、航空器受到潜在威胁的行为,例如:非法入侵机场控制区、放置疑似危险物品、散布威胁信息等;
2139
2140 c) 严重扰乱机场、航空器内秩序,致使航空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例如:强闯占登机口、霸占机坪、强占航空器等。
2141
2142 1.2.14.2.2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2143
2144 a) 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2145
2146 b)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2147
2148 c) 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2149
2150 d) 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2151
2152 e) 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
2153
2154 f) 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2155
2156 g) 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2157
2158 h)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2159
2160 i) 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其他行为。
2161
2162 1.2.14.2.3 处置办法
2163
2164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对于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厦航将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并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如触犯法律的,由厦航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2165
2166 1.2.14.2.4 为维护良好机上秩序、确保飞行安全及保护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等)同意,请勿拍摄其相关照片或视频。
2167
2168 1.2.14.3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2169
2170 1.2.14.3.1 厦航航班飞行中允许使用满足要求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2171
2172 1.2.14.3.2 飞行过程中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必须关闭。具有飞行模式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以使用WIFI和蓝牙功能,但应打开飞行模式(即关闭蜂窝移动通信功能)。
2173
2174 1.2.14.3.3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有权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将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175 1122
2176 1.2.14.3.4 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要求 1123 13.37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2177 1124
2178 1.2.14.3.4.1 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125 13.38 “签转”指对实际承运人的变更。
2179 1126
2180 a) 便携式录音机; 1127 13.39 “变更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定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号、航班时刻、航班日期、定座舱位、有效期等的变更收费。
2181 1128
2182 b) 助听器; 1129 13.40 “退票费”指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2183 1130
2184 c) 心脏起搏器; 1131 13.41 “票价差额”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2185 1132
2186 d) 电动剃须刀; 1133 13.42 “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2187 1134
2188 e) 事先经由厦航允许,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 1135 13.43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2189 1136
2190 1.2.14.3.4.2 飞行中禁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137 13.44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2191 1138
2192 a) 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仅具备蜂窝移动通信功能(语音和数据)的设备,移动电话功能的手表等); 1139 13.45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实际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2193 1140
2194 b) 对讲机; 1141 13.46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2195 1142
2196 c) 遥控设备(遥控玩具及其它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1143 13.47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2197 1144
2198 1.2.14.3.4.3 以下飞行阶段禁止使用除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以外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1145 13.48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2199 1146
2200 a) 飞机起飞后20分钟之内,以及降落前30分钟之内; 1147 13.49 “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2201 1148
2202 b) 低能见度飞行阶段 1149 13.50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2203 1150
2204 1.2.1.3.5 便携式电子设备存放、保管和应急处置要求 1151 13.51 “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2205 1152
2206 a) 大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例如:便携式电脑、PAD等)应被安全存放,不至于在颠簸、冲击、紧急撤离等状况下发生危险; 1153 13.52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2207 1154
2208 b) 小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设备,例如:电子书、移动电话等)有合适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 1155 13.53 “超额行李票”指由厦航填开的,收取超额行李费的凭证。
2209 1156
2210 c) 便携式电子设备配件(例如:耳机、充电线等)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应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碍紧急情况下应急撤离。非托运行李、行李架中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应关闭电源 1157 13.54 “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2211 1158
2212 1.2.14.4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 1159 13.55 “损失”指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损失或其它损坏。
2213 1160
2214 1.2.14.4.1 在客舱中严禁放置在行李架内,须放置在旅客可目视监控位置,如前排座椅后方的口袋内或前排座椅下方(需防滑固定) 1161 13.56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2215 1162
2216 1.2.14.4.2 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不得使用机上座位或飞机上的电源为备用电池(含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 1163 13.57 “免费运输”指厦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厦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2217 1164
2218 1.2.14.4.3 在飞行的所有阶段,不得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除移动电源、充电宝外的其他备用电池,在滑行、起飞和降落阶段,不得使用其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或供电 1165 13.58 “包机”指区别于普通正常散客、团队购票以外的定制化用机需求,包含不限于整机定制及区域定制等
2219 1166
2220 1.2.14.5 航班禁烟 1167 13.59 “厦航原因”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2221 1168
2222 厦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含电子香烟)。 1169 13.60 “非厦航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
2223 1170
2224 1.2.14.6 酒精饮料限制 1171 13.61 “计划出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2225 1172
2226 除厦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1173 13.62 “计划到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2227 1174
2228 1.2.14.7 安全带 1175 13.63 “航班出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包含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延后超过15分钟的情况。
2229 1176
2230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婴儿可以由成年人怀抱或使用婴儿安全带。 1177 13.64 “航班到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2231 1.2.15 行政手续
2232 1178
2233 1.2.15.1 旅客须自行查阅并遵守起飞地、到达地、过境国家(地区)的所有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以及厦航的规定。厦航对其代理人或雇员向旅客提供的与获取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条件有关的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其他方式的帮助或信息不承担责任。厦航对旅客因未能获取上述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条件、规定或指示而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1179 13.65 “航班提前”指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况。
1180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2234 1181
2235 1.2.15.2 旅客应出示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条件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文件,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并在必要时允许厦航记录相关文件内的信息。对未遵守上述规定或条件,或证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厦航持有和保留其证件副本的旅客,厦航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1182 14.1 本条件自2026年3月29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2236 1183
2237 1.2.15.3 厦航遵照政府的命令将被拒绝过境或入境的旅客运回至出发地点或其它地点时,旅客必须支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厦航可用旅客已支付的用于尚未使用航段的任何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抵付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运送旅客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点的费用、境外监管费用等,厦航将不予退还 1184 14.2 厦航有权不经预先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购票的旅客
2238 1185
2239 1.2.15.4 如旅客未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或未出具所要求的文件,导致厦航支付罚金或负担任何费用,旅客应按厦航的要求偿还厦航已付的全部罚金、抵押金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对上述费用的收取,厦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由厦航掌管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予以抵付;上述资金不足以偿还厦航已支出费用的部分,旅客应予以赔偿。 1186 14.3 厦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厦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
1187 \历史修订文档
2240 1188
2241 1.2.15.5 海关和其他政府官员检查旅客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旅客未遵守该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189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含)至2026年3月28日(含)销售客票)
2242 1190
2243 1.2.15.6 旅客必须遵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厦航的安全检查。 1191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含)至2026年3月28日(含)销售客票)
2244 1.2.16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2245 1192
2246 1.2.16.1 对适用于公约的国际运输,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规则。不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对由于运输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损害,厦航按照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93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10月26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销售客票)
2247 1194
2248 1.2.16.2 对不适用于公约的国际运输: 1195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10月26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销售客票)
2249 1196
2250 a)厦航仅对由于厦航故意促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旅客或其托运行李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减轻厦航的赔偿责任; 1197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6月15日(含)至2025年10月25日(含)销售客票)
2251 1198
2252 b)除非损害是由于厦航故意促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厦航对每位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限额应依照适用的法律及其规定的责任限额。 1199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6月15日(含)至2025年10月25日(含)销售客票)
2253 1200
2254 1.2.16.3 在与上述条款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公约是否适用: 1201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28日(含)至2025年6月14日(含)销售客票)
2255 1202
2256 a)厦航仅对发生在厦航承运航班上的损害承担责任。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运输(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出具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第一或最后承运人诉讼的权利。对于非厦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如发生航班变更,延误,取消,超售,行李破损或丢失,人身损害情况,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厦航可协助联系实际承运人; 1203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28日(含)至2025年6月14日(含)销售客票)
2257 1204
2258 b)厦航为遵守任何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或旅客未遵守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 1205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27日(含)销售客票)
2259 1206
2260 c)如果行李票上没有记录行李的重量,托运行李的总重量应被认为没有超过相应舱位等级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 1207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27日(含)销售客票)
2261 1208
2262 d)厦航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损害数额。厦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1209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9月10日(含)至2024年11月30日(含)销售客票)
2263 1210
2264 e)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1211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9月10日(含)至2024年11月30日(含)销售客票)
2265 1212
2266 f)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内装的易碎或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务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样品的损害,厦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 1213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12月29日(含)至2024年9月9日(含)销售客票)
2267 1214
2268 g)旅客在运输时由于其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对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险,厦航不承担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死亡、残疾的责任; 1215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12月29日(含)至2024年9月9日(含)销售客票)
2269 1216
2270 h)对厦航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厦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其他任何人可从厦航收回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厦航的责任限额; 1217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8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28日(含)销售客票)
2271 1218
2272 i)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对厦航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当赔偿厦航的所有损害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219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8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28日(含)销售客票)
2273
2274 j)以上明确规定的各项,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
2275 1220
2276 1.2.16.4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合同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出具相反的证据。 1221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2月8日(含)至2023年7月31日(含)销售客票)
2277 1222
2278 1.2.16.5 托运行李发生损害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害时向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污损的,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厦航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托运行李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厦航提出索赔。 1223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2月8日(含)至2023年7月31日(含)销售客票)
2279
2280 1.2.16.6 厦航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21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厦航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281
2282 1.2.16.7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2283 1.2.17 客户关怀
2284
2285 1.2.17.1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及投诉受理电话:境内拨打95557,境外拨打+86-592-2226666。
2286
2287 1.2.17.2 投诉受理邮箱:mf@xiamenair.com。
2288 1.2.18 生效与修改
2289
2290 1.2.18.1 本条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实行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2291
2292 1.2.18.2 厦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购票的旅客。
2293
2294 1.2.18.3 厦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厦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
2295 \ 历史修订文档
2296
2297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10月26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销售客票)
2298
2299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5年6月15日(含)至2025年10月25日(含)销售客票)
2300
2301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28日(含)至2025年6月14日(含)销售客票)
2302
2303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12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27日(含)销售客票)
2304
2305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4年9月10日(含)至2024年11月30日(含)销售客票)
2306
2307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12月29日(含)至2024年9月9日(含)销售客票)
2308
2309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8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28日(含)销售客票)
2310
2311 历史文档 《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适用于2023年2月8日(含)至2023年7月31日(含)销售客票)